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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務員出入境管理規(guī)定_公務員出入境有什么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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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國家公務員因私事出國(境)的管理工作,制定了相關的管理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2017入境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務員出入境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四條 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xi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 (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干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yè)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干部,國有大中型企業(yè)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yè)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yè)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yè)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 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fā)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qū)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fā)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zhí)行有關管理規(guī)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或登記備案手續(xù)的,公安機關違反規(guī)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jié)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yè)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yè)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干部職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管理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干部職工出國(境)證件的管理,根據《XXXXXXXX<關于重申出國(境)證件管理規(guī)定和嚴格身份證辦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辦【20XX】X號)、《關于開展出國(境)證照管理及個人信息登記備案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XXX辦【20XX】X號)等文件精神,現對干部職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管理作如下規(guī)定:

  一、證件種類

  根據有關規(guī)定,納入集中管理的出國(境)證件有:因公護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證、因私護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二、報備對象

  1、領導班子成員。

  2、副高(含)以上職稱人員。

  3、重要崗位負責人。

  三、管理原則

  1、干部職工還未辦理出入境證件、需要辦理的,辦公室、人力資源部必須嚴格備案、審查,并上報紀委、監(jiān)察室。

  2、干部職工已經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在回國(境)后,必須按時上交人力資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門

  1、領導班子成員持有的證件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上繳市委組織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職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由人力資源部統(tǒng)一保管。

  五、證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國(境)證照的干部職工應自覺將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交由人力資源部集中保管。無特殊情況的,因公出入境證件應在回國(境)7天內交保管部門統(tǒng)一保管; 因私出入境證件應在回國(境)20天內交保管部門統(tǒng)一保管。

  六、出入境證件的領取

  凡再次出國(境)的,必須憑相應的《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任務批件》或《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表》、《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表》,經分管領導審批后,依照批準事項領取出入境證件。

  七、證件的管理

  1、人力資源部要指定專人負責收繳和保管出入境證件,并設立專柜保存。保管人員對出入境證件的使用、收繳情況要進行登記,并及時催收出國(境)人員的出入境證件,每年要紀委、監(jiān)察部門報告出入境證件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2、負責保管出入境證件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收繳和保管工作的規(guī)定,不得擅自發(fā)放出入境證件。對未按規(guī)定審批,擅自向人力資源部領取出入境證件的,應予以拒絕,并向紀委、監(jiān)察部門報告。

  3、紀委、監(jiān)察部門將不定期地對人力資源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證件收回保管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人員,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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