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
用人單位或者受傷工人不服工傷認定,都可以以勞動局為被告對方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那么你知道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是怎樣的嗎?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希望你喜歡。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篇一
申請人:XXX性別:女年齡:歲單位:職業(yè):住址:XXXXX市XXX區(qū)XXX小區(qū)120幢35號被申請人: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XXXXX市XXX路X號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X勞工傷認326號)具體行政行為,向XXXXX市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及理由:我丈夫王XX系XXXXX市XX公司職工,X年X月被借調至XXXXX市XXX區(qū)XXXX單位,從事xx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XXXX單位辦公室突發(fā)病,同事當即撥打120急求電話,XXXXX市人民醫(yī)院現場搶救,并以“呼吸心跳驟停”收住院,住院后診斷為:多發(fā)腦干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中,XXXX單位、XX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yī)院也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積極采取措施救,最終王XX于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醫(yī)院出具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系:多發(fā)腦干大量出血。XX公司于年3月30日向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實,認為王XX在工作中突發(fā)疾病,經搶救155小時后死亡的情形,不屬于視同認定工傷范圍。我認為XXX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單位工作崗位發(fā)病,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有4名同事證人證言為證;二、王XX突發(fā)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往醫(yī)院后,經醫(y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7分,診斷為腦死亡。后經醫(y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為證。因此我認為:王XX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王XX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據的家更加貧困,70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為妻子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5歲。如果王XX在48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補償。但是王XX沒有在48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是醫(y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為的王XX發(fā)病155小時之后死亡,不屬于因為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對此我們不能理解。勞動法律規(guī)范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提請復議。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篇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銘揚(廈門)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揚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光義,總經理。委托代理人張霖清,福建法正聯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張雪玲,福建法正聯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廈門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劉賜貴,市長。委托代理人賈國先、林雙華,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孔德成。委托代理人李小軍,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廈門分所律師。上訴人銘揚公司因訴廈門市人民政府工傷認定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廈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查明:年2月27日14時30分許,孔德成在銘揚公司工作時右手被機器割傷,經廈門鷺海醫(yī)院診斷為右手1-5指離斷傷。年12月25日,孔德成申請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年2月25日,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廈勞仲案[]0394號裁決,認定孔德成與銘揚公司自年12月起至今存在勞動關系。銘揚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民事訴訟。年6月9日,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同民初字第1703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銘揚公司的訴訟請求。銘揚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年9月3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廈民終字第2395號民事判決,駁回銘揚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年11月9日,孔德成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12月30日,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第06007號《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孔德成受傷至提出申請時已超過一年的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及《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孔德成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年2月8日,孔德成向廈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年4月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作出廈府行復[]9號行政復議決定,決定撤銷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06007號《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責令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重新處理。
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篇三
申請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地址:××區(qū)××街46號,負責人:××,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個人業(yè)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市××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區(qū)××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二00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區(qū)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于××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重新認定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tǒng)財務、安全保衛(wèi)、業(yè)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后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市分行干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y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后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tǒng)財務、安全保衛(wèi)、業(yè)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zhí)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并接受統(tǒng)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后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y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后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zhí)行全系統(tǒng)財務、安全保衛(wèi)、業(yè)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為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為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tǒng)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受到傷害,應當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范圍之外。××與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tǒng)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為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受傷不屬于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于××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重新認定為工傷。
此致
××區(qū)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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