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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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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

土地行政復議的主管機關通常是作出土地的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其優(yōu)點是權責明確,易于落實,便于形成制度化、法律化。對于土地行政復議申請書你又了解多少呢?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土地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希望你喜歡。

土地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篇一

申請人:

住所:

負責人:

被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編號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宗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以下簡稱“行政決定”),現(xià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申請人對該宗土地重新評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并按照申請人購買該宗土地的價款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申請理由:

20_年_月_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購買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國土證編號為:,土地性質為:劃撥)。20年月日,仁壽縣規(guī)劃局發(fā)文(詳見本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據(jù)),確定了對該宗土地的相關情況。20年月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拍賣時的評估價為標準補繳該宗土地出讓金、變更該宗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對該宗土地予以重新評估并以重新評估的價格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這種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若被申請人是依據(jù)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作出的上述決定,則應向申請人明示。

第二、被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應當以合法的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而非在申請人屢次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后,被申請人僅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三、據(jù)申請人了解,在被申請人轄區(qū)內另一地塊與該宗土地存在一樣的情況,即購買時系劃撥性質的土地。而另一地塊所有人在補繳出讓金時被申請人是以拍賣時的評估價作為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于情況相同的兩宗土地所作出的決定差別巨大,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既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也沒有以合法的書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決定。綜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于編號為的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請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

此致

申請人:

土地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篇二

申請人_x,男,46歲,漢族,系_縣_鎮(zhèn)大梨樹村_組村民。

申請人鄧_,男,34歲,漢族,系_縣_鎮(zhèn)_村_組村民。

申請人王某某,男,34歲,漢族,系_縣_鎮(zhèn)_x村(現(xiàn)_村)_組村民。

被申請人:_縣人民鎮(zhèn)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_縣人民鎮(zhèn)府縣長)。

申請事項

一、請求_x州人民政府依法撤銷或變更被申請人于2013年1月10日所作出的“晴府行決字[2013]1號”決定;

二、請求_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_鎮(zhèn)_村_組與_村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進行重新確定;

三、請求_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涉及三申請人的土地權屬界限予以明確。

事實及理由

_縣_鎮(zhèn)_村_組與_村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一事,_縣國土局經調查后,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2013年1月10日,以“x府行決字[2013]1號”文件作出《關于_鎮(zhèn)_村_組與_村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_縣政府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以下錯誤和和違法之處:一是該處理決定上面使用的分界點之一“丫口墳”,實際上當?shù)夭]有該地名,該決定混淆分界線,處理結果難以令人信服;二是該處理決定第三頁倒數(shù)第三行明確說明《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村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xié)議書》[1993]x土(監(jiān))字第2號是對1965年6月8日《山林邊界協(xié)議》和1992年《山林邊界協(xié)議》的否定,應當以該協(xié)議來明確雙方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但最后處理決定內容卻是1992年《山林邊界協(xié)議》劃定的界限內容,完全與《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村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xié)議書》([1993]x土(監(jiān))字第2號)規(guī)定不符;三是該處理決定所劃分的土地權屬界限模糊不清,難以辨別,致使三申請人均難以依據(jù)該處理決定明確自家土地界線和土地權屬范圍。

_縣政府的該處理決定,形式上似乎為當事人雙方明確了土地按權屬界限,解決了糾紛,實質上根本沒有為當事人(特別是三個申請人)明確土地權屬界線。若僅以此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依據(jù)和結果,雙方的矛盾早晚將會另行產生。

綜上,_縣政府的處理決定與實施不符,與法律相悖,嚴重侵害申請人利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土地劃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歷史和現(xiàn)狀,保障三申請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貴府提出復議請求,希望貴府能依法明斷,撤銷或變更_縣政府作出的x府行決字[2013]1號處理決定;對爭議的地塊,依照《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村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xié)議書》([1993]x土(監(jiān))字第2號)規(guī)定,依法重新進行土地邊界確定,并明確三申請人土地邊界和權屬范圍,以徹底化解_村_組與_村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維護三申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

此致

_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土地行政復議申請書范文篇三

申請人李_,男,漢族,1952年_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_縣_鎮(zhèn)三元村;身份證號:___

被申請人山西省婁煩縣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所地:婁煩縣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陰建軍,職務:局長。

復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婁國土資監(jiān)罰〔2012〕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相對人錯誤。李某已于1999年3月與離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韓秀珍所有,處罰決定書相對人應是韓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占用林地錯誤。2003年縣政府批準申請人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批準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沒有林木(政府修路時已將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屬林地。政府批準申請人取得建設用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實。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實。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濱河北路邊,澗河一號橋北建房,現(xiàn)實際占地面積為1003。08平方米(占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筑面積355。6平方米,2003年縣政府批準占用0。3畝,超占面積為803。08平方米(占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屬非法占用地,此認定不符合事實。而事實上八十年代初李貴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廠,申請人于1997年8月10日購買了此予制板廠,當時訂了契約,并有李建峰代筆,李存懷作證(見證據(jù)5、6)。此予制板廠長27米寬21米,共計567平方米。2003年縣政府批準申請人另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見證據(jù)7),申請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見證據(jù)8)。購買予制板廠房屋占地和批準的0。3畝用地面積已達767平方米,還沒有包括院子占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申請人違法占地達803。08平方米,違背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申請人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法向貴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貴局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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