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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習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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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有一些感想時,不妨將其寫成一篇心得體會,讓自己銘記于心,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自己的這段時間的學習、工作生活狀態(tài)。那么如何寫心得體會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習心得體會,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習心得體會1

最近學習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讓我知道作為教師保障每一個孩子在學校安全,有序的學習,是每個教育工作者的愿望和義務?!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不僅僅是保護了學生不受傷害,而且也能保護我們自己能避免不受到傷害。

我們在平時的教育教學中,要教育學生;要遵守校規(guī)、遵守公共秩序、遵守課堂紀律、不能追逐打鬧,在游戲中,更要注意安全,不能隨意伸手、伸腳去擋住別人,不能打人、罵人等等的安全教育,就是學生在寫字的過程中,也要教育學生管住自己的手,拿自己的筆,不能讓筆尖劃對人家,從而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fā)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jù)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jù)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監(jiān)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保障每一個孩子在學校安全,有序的,是每個教育工作者的愿望和義務,由于中小學學生的認知水平、社會能力、防意識與對抗能力以及校園的規(guī)化建設、人口密度大等原因的影響,每年每個學校都會發(fā)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獨生子女化傾向使得家長對孩子的點滴過度關注,因此學校和老師們特別是班主任老師每天都在如履薄冰,惟恐自己的哪個學生“出事兒”。安全教育是每次學生集會,各種活動前都必不可少的教育內容。我們這次系統(tǒng)地有關內容,主要目的是著眼于預防,使學校教師盡職盡責,爭取少“出事兒”,提高法制觀念,有效地增強法制教育的效果。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習心得體會2

近年來,我國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fā)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工作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波及教育系統(tǒng)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從源頭上對學生和幼兒的安全進行管理,如何應對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明確法律責任已經迫在眉睫。

最近,我們學校組織學習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是本人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內容全面,既規(guī)定了校內安全管理制度與管理要求,也規(guī)定了校園周邊安全管理職責與管理要求,涵蓋了中小學安全工作的各個方面;它還注重制度建設,規(guī)定了有關部門關于學校安全管理的聯(lián)席會議制度,設專章規(guī)定了校內安全管理制度。它還有較強的針對性。認真總結近年來新出現(xiàn)的學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點,力求進行有針對性的規(guī)范。它的規(guī)定非常具體,可操作性很強。

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中,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shù)那疤?,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fā)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wěn)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于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guī)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jù)可尋。

學校管理職責范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根據(jù)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fā)生及其后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但實際上,學校即使無過錯或責任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家長仍然會向學校要求經濟賠償,即使對簿公堂,從“無責與公平原則”出發(fā),學校也常常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性質是教育、管理、保護責任,確立認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劃分原則是過錯責任,細化了學校管理責任的范圍,規(guī)定了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蜆藴?,提出了解決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shù)馁Y金來源?!斗椒ā穼嵤┮詠?,依法處理了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既保護了未成年學生的權利,又維護了學校的合法權益。實踐表明,制定校園傷害事故的專項法律,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可行的。

“防患于未然”,把事情處理在萌芽狀態(tài),對于抓安全工作尤為重要。作為戰(zhàn)斗在教育戰(zhàn)線上的一名教師,我會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職責,與其他教師一道,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認真為學生服務,切實保障學生的安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習心得體會3

本學期我校在政治學習中學習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此次學習深有體會。

學校是否屬于學生的監(jiān)護人之爭、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shù)那疤?,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fā)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wěn)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于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guī)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jù)可尋。是不是只要學生在上學期間發(fā)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jiān)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jiān)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jiān)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shù)呢熑?,是基于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guī)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我由學習感觸到學校管理職責范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根據(jù)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fā)生及其后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

1.意外事件。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fā)生之后,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后責任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fā)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筑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lián),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并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余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fā)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yǎng)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fā)生事故,要及時采取措施做好善后處理?!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還提醒我們,如果發(fā)生傷害事故,學生或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完全推給學校,可以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協(xié)商解決,可依法起訴。每位教師都要牢記:當學生發(fā)生傷害事故時,要及時通知家長并緊急救助。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jù)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避免了老師、家長和學校之間不必要的扯皮。也讓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在校期間聽從老師的教導,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如果發(fā)生傷害事故,學生或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完全推給學校,可以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協(xié)商解決,可依法起訴。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習心得體會4

近期,學習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如下幾點體會:

一、意外事件。中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fā)生之后,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后責任承擔。

二、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fā)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三、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筑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lián),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并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四、學生課余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fā)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yǎng)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一旦發(fā)生事故,要及時采取措施做好善后處理。

五、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系,取決于: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為有無一定因果關系;二是教師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jù)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為,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考試作弊,被監(jiān)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盡管教師的行為與學生自殺有關系,但行為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

六、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責任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于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為后果的判斷能力。

七、學生上下學發(fā)生傷害事故。我校是寄宿制學校,學生每周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jiān)督基于親權關系,而學校教師也必須加以指導并采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fā)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fā)回到家中,期間的安全,除有特殊情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責任。如果學生集體上下學是學校規(guī)定,則可解釋為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于集體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

總而言之,中學生在校期間受到損害或致他人損害,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多少責任?應視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其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學校方面是否應當為去或留?;顒拥乃袑W生承擔責任,而在于學校事先是否承擔了對這種活動管理監(jiān)督的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習心得體會5

近年來,我國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發(fā)的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糾紛與日俱增,學生家長因學生在校期間受傷致殘甚至死亡向學校索賠的金額不斷攀升。校園傷害事故不僅會影響學校與學生家長的正常與生活,而且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波及教育系統(tǒng)內部,而且已經成為一個世人關注的社會問題。因此,如何應對校園傷害事故、妥善解決和處理此類糾紛,明確法律責任已經迫在眉睫。最近,《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已出臺,以下是本人的學習心得。

一.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與學生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職責雖有相近內容,但這兩種職責的性質和法律淵源卻有不同。前者是學校作為承擔公共教育職能的社會機構,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而形成的一種公法疇的職責與義務;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確定的監(jiān)護權,而在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之間形成的司法疇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兩種權利由于來源與性質上的差別,不能混淆。尤其監(jiān)護權是建立在親權基礎上的,不能脫離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和親權的疇而談監(jiān)護權的轉移。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規(guī)而言,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或應當承擔監(jiān)護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總體上來講是基于教育與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關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殊規(guī)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整。因此,我認為,學校并非學生法定意義上的監(jiān)護人,盡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學校管理職責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根據(jù)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fā)生及其后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

1.意外事件。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fā)生之后,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后責任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fā)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筑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lián),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并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余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fā)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yǎng)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fā)生事故,要及時采取措施做善后處理。中小學教師的職責并不是如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監(jiān)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關鍵看學校在課間是否負有監(jiān)管責任及到位情況。

5.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系,取決于: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為有無一定因果關系;二是教師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jù)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為,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考試作弊,被監(jiān)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盡管教師的行為與學生自殺有關系,但行為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

6.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責任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于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為后果的判斷能力。

7.學生上下學發(fā)生傷害事故。學生每日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jiān)督基于親權關系,而學校教師也必須加以指導并采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fā)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fā)回到家中,期間的安全,除有特殊情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責任。如果學生集體上下學是學校規(guī)定,則可解釋為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于集體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

8.公休時間(包括寒、暑期)學生傷害事故。問題的關鍵在于學生在這些時間內發(fā)生的傷害事故的原因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lián)系。

中小學生在校期間受到損害或致他人損害,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多少責任?我認為,應視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其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學校方面是否應當為去或留校活動的所有學生承擔責任,而在于學校事先是否承擔了對這種活動管理監(jiān)督的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習心得體會6

作為教師,我們在平時的教育教學中,要教育學生;要遵守校規(guī)、遵守公共秩序、遵守課堂紀律、不能追逐打鬧,在游戲中,更要注意安全,不能隨意伸手、伸腳去擋住別人,不能打人、罵人等等的安全教育,就是學生在寫字的過程中,也要教育學生管住自己的手,拿自己的筆,不能讓筆尖劃對人家,從而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保障每一個孩子在學校安全,有序的學習,是每個教育者的愿望和義務,由于中小學學生的認知水平、社會能力、防意識與對抗能力以及校園的規(guī)化建設、人口密度大等原因的影響,每年每個學校都會發(fā)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獨生子女化傾向使得家長對孩子的點滴過度關注,因此學校和老師們

特別是班主任老師每天都在如履薄冰,惟恐自己的哪個學生“出事兒”。安全教育是每次學生集會,各種活動前都必不可少的教育內容。我們這次系統(tǒng)地學習有關內容,主要目的是著眼于預防,使學校教師盡職盡責,爭取少“出事兒”,提高法制觀念,有效地增

強法制教育的效果。

學了關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收獲很大?!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不僅僅是保護了學生不受傷害,而且也能保護我們自己能避免不受到傷害。

作為教師,我們在平時的教育教學中,要教育學生;要遵守校規(guī)、遵守公共秩序、遵守課堂紀律、不能追逐打鬧,在游戲中,更要注意安全,不能隨意伸手、伸腳去擋住別人,不能打人、罵人等等的安全教育,就是學生在寫字的過程中,也要教育學生管住自己的手,拿自己的筆,不能讓筆尖劃對人家,從而造成

不必要的傷害。

保障每一個孩子在學校安全,有序的學習,是每個教育工作者的愿望和義務,由于中小學學生的認知水平、社會能力、防意識與對抗能力以及校園的規(guī)化建設、人口密度大等原因的影響,每年每個學校都會發(fā)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獨生子女化傾向使得家長對孩子的點滴過度關注,因此學校和老師們特別是班主任老師每天都在如履薄冰,惟恐自己的哪個學生“出事兒”。安全教育是每次學生集會,各種活動前都必不可少的教育內容。我們這次系統(tǒng)地學習有關內容,主要目的是著眼于預防,使學校教師盡職盡責,爭取少“出事兒”,提高法制觀念,有效地增強法制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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