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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運輸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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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運輸合同

  第六條 交付和計量

  1. 承運方運輸的液化天然氣的交付地點為:按托運方運輸計劃中指定的接收站點。

  2. 液化天然氣采用汽車衡稱重計量方式,如卸車量與承運方在液化天然氣工廠裝車量的計量差在正負200公斤(含200公斤)范圍內時,以裝車量為結算依據。

  2.1. 如超過正二百公斤范圍時(卸氣量>裝氣量),LNG計量按卸氣量計算,超出部分托運方以運費形式支付給承運方。

  2.2. 如超過負二百公斤范圍時(卸氣量<裝氣量),LNG計量按卸氣量計算,損失由承運方按照出廠價在運費中扣除。

  第七條 結算

  1. 托運方指定承運方給托運方客戶配送LNG,承運方和托運方及托運方的指定聯(lián)系人每月進行結算數據的核對,核對無誤后的結果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2.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為結算日,結算日后5個工作日內承運方將開具相應的運輸發(fā)票給托運方及其所屬公司并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出。

  第八條 付款

  運費由承運方與托運方或托運方客戶定期結算。依照的雙方對賬簽認,承運方開具運輸發(fā)票,托運方依據接收的運輸發(fā)票結算運輸費用,或者協(xié)調托運方客戶按時結算運輸。

  第九條 托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托運方按裝車磅單的數量將貨物交由承運方托運,托運方應向承運方明確貨物運達地點,如運達地點發(fā)生變化時托運方應提前通知承運方。如承運方無故不按托運方指定的卸氣地點卸氣,托運方有權拒絕支付本趟運費,并追究因托運方沒按指定地點卸氣而造成限氣或斷氣的一切損失。此外,對于因托運方變更運達地點而產生額外運費由托運方承擔。

  2.托運方為承運方指定的接收站點必須具備使車輛調頭、倒車、會車、轉向、行駛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場地。

  3.托運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協(xié)調各用氣單位及時向承運方支付運費款項。

  4.托運方有權對承運方的承運車輛運行情況進行監(jiān)控,承運方如不服從調度,或完不成托運方預算當月運量,托運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5.車輛到達托運方裝卸地點后,因托運方裝卸站點不能及時安排裝卸車而造成車輛滯留時,壓車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超出時間按待裝待卸收取費用(計算方法:按照200元/小時,),壓車時間的確認需要接收場站的現(xiàn)場人員簽字。超過12小時,托運方接收站點向承運方支付壓車費按臺班計算,按每臺班2000元人民幣/天.車的標準支付壓車費;承運方向托運方接收站點開具運費發(fā)票

  第十條 承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運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托運方的要求做到及時的運輸和交貨。保證全年運力平穩(wěn)、有序,在冬季運力緊張時,不得擅自給其他企業(yè)、個人承運,如發(fā)生冬季運力緊張,無法保證LNG正常外運的情形,將賠償托運方的損失,托運方有權取消其承運權

  1. 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應保證托運方的貨物安全到達,由于承運方責任導致貨物損失,承運方必須按價賠償給托運方。

  2. 承運方統(tǒng)在運輸天然氣過程中出現(xiàn)安全事故責任與托運方無關。

  3. 承運方所屬車輛,應統(tǒng)一安裝托運方要求的GPS監(jiān)控系統(tǒng)。未征得托運方同意,不得擅自將所托運貨物運往其他接收站,違例事件一經發(fā)現(xiàn),托運方有權追究責任并予以索賠及處罰,取消承運方的運輸資格。

  4. 承運方統(tǒng)一管理為托運方服務的其他運輸公司的車輛。保證為托運方承擔運輸任務的車輛須具備國家要求的各類證件,做到手續(xù)齊全,符合國家危險品運輸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要求。

  5. 承運方發(fā)生組織架構變更,不得影響本合同約定運輸任務的執(zhí)行;如若確實無法保障執(zhí)行的,承運方必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托運方。

  6.承運方應負責運輸貨品的安全,由于突發(fā)性事件引起承運方的運輸車不能按托運方的運輸計劃到達指定的接收站時,承運方應提前5個小時通知托運方,并有責任提前確定應對措施。

  7. 根據托運方的運輸計劃,承運方有義務在接到書面通知當日內予以反饋,并服從托運方的調度計劃安排,對于不能滿足托運方計劃的情況,必須給予書面答復。另外,對于托運方安排的緊急二次調運,承運方有義務積極協(xié)助執(zhí)行。(具體事宜雙方協(xié)商確認)

  8. 承運方司機與車輛應符合國家法律及相關法規(guī)要求,如因泥石流、大雪封路、惡劣天氣、道路維修等因素導致車輛不能正常返回,或車輛需要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年檢、二級維護、罐體檢驗等導致承運方每天為托運方承運的車輛達不到第四條第1款約定數量的情況除外,但要以衛(wèi)星系統(tǒng)信息為準,并且承運方要盡努力為托運方提供支持,以減少上述事項給托運方帶來的損失。(具體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9. 承運方有義務對車隊駕駛員進行槽車安全操作培訓,并對駕駛員行為規(guī)范負責,如若發(fā)生駕駛員違反安全操作的生產事故,由責任方承擔經濟賠償。

  10. 承運方應向托運方提供以下資質證件:①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②經 營許可證明文件③行業(yè)資質證書④稅務登記證(復印件)⑤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⑥牽引車及槽車行駛證(復印件)、罐體使用證及槽車壓力容器使用證(復印件)、⑦駕駛員及押運員相關手續(xù)復印件,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因托運方的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給承運方造成實際損失的,托運方應當賠償直接損失。

  2.因承運方的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使運輸物品不能及時到站,發(fā)生限氣、斷氣事故,造成托運方實際損失的,承運方應當賠償直接損失。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當事一方控制、致使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任何事件或情況,該事件或情況是上述當事一方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2.當事方應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程度內,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期間內,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停止,則受影響一方應盡快重新開始履行其合同義務。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保密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至期滿的1年內,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及相關信息均應依照本款的約定予以保密。非因法定事由或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雙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在該期限內將本合同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給第三方,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將全部或部分合同信息透露給以下人員或機構,無須經過另一方同意,即提供給該方主管、董事、雇員、關聯(lián)機構、提供給對方具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或答復司法傳訊等法律程序,但該方也應要求上述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或糾紛時,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若協(xié)商不成,雙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1.本協(xié)議簽訂后,托運方的各所屬公司與承運方在本合同項下,簽訂LNG運輸合同。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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