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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個人租房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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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個人租房合同范本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基本情況

  (一)出租人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住房)坐落

  (二)該住房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見本合同附件2。該附件作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交付該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返還該住房時的完整驗收依據(jù)。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二)該住房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或共同居住人員居住使用。

  第五條

  租金標準、支付方式及期限

  (二)承租人領取鑰匙之日起開始計算租金,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3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季度的租金。

  3、按半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6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半年度的租金。

  4、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為期12個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提前10個工作日支付下個年度的租金。

  5、一次性支付。由承租人在領取該住房鑰匙時將本合同租金總額一次性支付給出租人。 (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賃期內(nèi),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guī)定調(diào)整租金標準,承租人承諾按照調(diào)整后的標準交納租金。

  第六條 租房保證金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時,一并滿返還房屋時,承租人無違約行為,出租人全額退還租房保證金本金(不計利息)。

  第七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的承擔

  租賃期間的相關費用,雙方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 (一)與該住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規(guī)定應由出租人承擔的其他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yè)服務等費用、承租人承擔的維修項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八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租人,并保證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能夠正常使用。本合同附件2載明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經(jīng)雙方交驗簽字或蓋章,并移交該住房鑰匙為交付。

  (二)租賃期滿不再續(xù)租或申請續(xù)租未予核準,以及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須提前返還房屋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日起20日內(nèi),將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物品返還出租人。返還房屋時,承租人應當保持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狀態(tài),結(jié)清租金、費用等全部款項。返還房屋后,承租人遺留的物品,出租人可作廢棄物處理。

  第九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相關物品的維修

  本合同所稱維修,包括但不限于對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的維護、修理、更換。

  (一)租賃期間,出租人承擔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下列項目的維修:

  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地板、天棚等構(gòu)件;

  3、相關規(guī)定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的項目;

  4、依法由維修資金開支的維修科目; 5、其它:。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下列項目的維修:

  1、房屋門窗的玻璃及門框扇、窗框扇等;

  2、分戶水表后的水管、水龍頭、洗滌盆、便器等給排水設施;

  3、分戶電表后的電線、插座、開關、燈具等供電照明設施;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的房屋構(gòu)件、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等; 5、其它:。

  (三)應當由第三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聯(lián)系維修,承租人也可以自行聯(lián)系維修。

  (四)承租人負責維修的項目,承租人可以自主選擇維修人,維修費用自行承擔。

  房屋所在小區(qū)對維修的項目在規(guī)格、尺寸、材料、色彩等方面有統(tǒng)一要求的,承租人按照統(tǒng)一要求進行維修。 (五)出租人因維修影響承租人居住,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六)出租人對住房進行檢查或維修,承租人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因承租人原因?qū)е略撟》课醇皶r檢查、維修導致人身傷害、財產(chǎn)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并承擔法律責任。 (七)任何一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而導致?lián)p失,造成自己損失的自行承擔,造成對方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chǎn)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其它: 。 第十條 房屋的使用

  (一)承租人應安全、節(jié)能、環(huán)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因使用不當、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導致該住房、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損壞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1、擅自拉接電線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電線、插座、開關等設備或超負荷用電、竊電;

  2、擅自改裝室內(nèi)給排水、燃氣管線;

  3、在房屋內(nèi)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4、在房屋內(nèi)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載的物品;

  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為。

  (二)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的內(nèi)部結(jié)構(gòu)、設施和對房屋結(jié)構(gòu)有影響的設備。承租人需要對房屋進行改善,必須在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費用由承租人承擔。返還房屋時,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補償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費用。 承租人未經(jīng)書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還房屋時拆除改善部分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三)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的變更 因?qū)嵤┏青l(xiāng)規(guī)劃、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該住房的,應對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選擇住房繼續(xù)承租,雙方訂立變更合同。 第十二條 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和承繼

  (一)租賃期間出現(xiàn)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終止,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因戰(zhàn)爭、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該住房及附屬設施設備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無法使用的;

  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租賃期間,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的,本合同終止。承租

  人應當及時向當?shù)刈》勘U现鞴懿块T申報,并返還租賃房屋。承租人隱瞞不報或拒絕返還租賃房屋,按照合同約定解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死亡的,本合同附件1載明的家庭成員屬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可以繼續(xù)承租該住房,租賃期限為本合同剩余租賃期限。

  第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續(xù)簽

  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后,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條件,需要繼續(xù)租賃的,應提前3個月向當?shù)刈》勘U现鞴懿块T書面提出實物配租續(xù)租申請。經(jīng)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租人與承租人可續(xù)簽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單方解除權(quán)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quán)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質(zhì)量安全標準的; 2、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 3、其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quán)單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狀況,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住資格的;

  2、轉(zhuǎn)借、轉(zhuǎn)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經(jīng)營活動、擅自調(diào)換承租房屋的;

  3、擅自改變房屋結(jié)構(gòu)或者使用性質(zhì)及附屬設施設備的; 4、故意或者過失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nèi)未修復的;

  5、逾期6個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物業(yè)服務費累計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不按約定安全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jié)構(gòu)損壞、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8、其它:

  第十五條 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承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一)因房屋權(quán)屬爭議導致本合同無效或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出租人延遲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租金總

  (一)違反使用、維修、返還等約定義務的; (二)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三)其它: 。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自本合同約定的支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逾期返還該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相關物品的,自約定返期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房屋的強制收回

  承租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及本合同約定,應當返還房屋而拒不返還的,出租人可報請有關部門強制收回,

  承租人承擔一切責任和后果。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的爭議,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的,雙方協(xié)商和解,也可以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調(diào)解。(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份,蓋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權(quán)利義務履行完畢終止。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xié)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xié)議,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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