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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產(chǎn)品采購協(xié)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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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mào)易合同必須依法成立,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同履行中發(fā)生 糾紛必須依法解決。但貿(mào)易合同與兩個或是兩個以上國家相聯(lián)系,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不盡相同,國家之間是平等的,合同當事人也是平等的,因此與之有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也是平等的,都有被適用的可能。今天學習啦小編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機電產(chǎn)品采購協(xié)議的范本 ;具體內容如下,希望能對打擊有所幫助!

機電產(chǎn)品采購協(xié)議

  1.定義

  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a.“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xié),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價”系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c.“貨物”系指賣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域其材料。

  d.“服務”系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比如運輸保險以及其他的伴隨服務,比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e.“合同條款”是指本合同條款。

  f.“買方”買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g.“賣方”賣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h.“項目現(xiàn)場”本項目現(xiàn)場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歷天數(shù)。

  2.適用性

  2.1 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

  3.來源地

  3.1 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均應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mào)易往來的國家(以下簡稱“合格來源國”)和地區(qū)。

  3.2 本條所述的“來源地”系指貨物開采、生長、生產(chǎn)地或提供服務的源地。經(jīng)過制造加工的產(chǎn)品或經(jīng)過實質上組裝主要元件而形成的產(chǎn)品均可稱為貨,商業(yè)上公認的新產(chǎn)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與元部件有實質性區(qū)別的產(chǎn)品。

  3.3 貨物和服務的來源地有別于賣方的國籍。

  4.標準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guī)格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準,則應符合貨物來源國適用的官方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fā)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4.2 除非技術規(guī)格中另有規(guī)定,計量單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5.1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或任何合同條文、規(guī)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雇傭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5.2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第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chǎn)。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全部拷貝)還給買方。

  6.專利權

  6.1 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yè)設計權的起訴。

  7.履約保證金

  7.1 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告書后三十(30)天內,向買方提交合同條款資料中所規(guī)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7.2 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能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完成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7.3 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貨幣,或買方可以接受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貨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買方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yè)的銀行;或買方可接受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yè)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買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銀行本票或保付匯票。

  7.4 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后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行保證金退還賣方。

  8.檢驗和測試

  8.1 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guī)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guī)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測試的代表的身份情況通知賣方。

  8.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和域貨物的最終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進行,檢察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xié)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8.3 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guī)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guī)格的要求。

  8.4 買方在貨物到達買方國家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來源國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8.5 在交貨前,賣方應讓制造廠家對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shù)量和重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交給議付行的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shù)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制造廠家檢驗的結果和細節(jié)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后面。

  8.6 貨物低達目的港和/或現(xiàn)場后,買方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為檢驗檢疫局)申請對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交貨后檢驗證書。如果檢驗檢疫局發(fā)現(xiàn)規(guī)格或數(shù)量或兩者有不一致的地方,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現(xiàn)場后九十(90)天內向賣方提出索賠。

  8.7 如果在合同條款第15條規(guī)定的保證期內,根據(jù)檢驗檢疫局檢驗的結果發(fā)現(xiàn)貨物的質量或規(guī)格與合同要求不符,或貨物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出索賠。

  8.8 合同條款第8條的規(guī)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9.包裝

  9.1 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guī)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轉運過程中的野蠻裝卸,暴露于惡劣氣溫,鹽分大和降雨環(huán)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裝箱的尺寸及重量應考慮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偏遠程度以及在所有轉運地點缺乏重型裝卸設施的情況。

  10.裝運標記

  10.1 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顯的英語字樣做出以下標記:_________。

  10.2 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t)或2噸(t)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英語和國際貿(mào)易通用的運輸標記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運輸?shù)牟煌?,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樣和其他國際貿(mào)易中使用的適當?shù)臉擞洝?/p>

  11.裝運條件

  11.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訂艙位、運輸和支付運費,以確保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交貨。

  b.提單/空運提單日期應視為實際交貨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貨物不能放在甲板上運輸,也不能轉運。

  d.承運的船只應來自合格來源國。

  e.目的港/項目現(xiàn)場在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有規(guī)定。

  11.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內陸運輸,但由買方支付運費。

  b.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收據(jù)的日期應視為交貨日期。

  11.3 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數(shù)量或重量。否則,買方對超運數(shù)量或重量而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不承擔責任。

  12.裝運通知

  12.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之前,即海運前三十天(30)天或空運前十(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箱數(shù)、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裝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航空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5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方。

  b.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合同號、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fā)票金額、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2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jié)還應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鐵路/公路/水遠裝運日期之前三十(30)天內或空運運日期之前十四(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箱數(shù)、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應用掛號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五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通知買。

  b.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fā)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給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jié)還應另行注明。

  c.在出廠價合同項下,如果是因為賣方延誤不能用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上述內容通知買方,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13.交貨和單據(jù)

  13.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規(guī)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提供的裝運細節(jié)和/或其他單據(jù)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具體規(guī)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廠價(EXW)”、“離岸價(FOB)”、“貨交承運人價(FA)”、“到岸價(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及其他用于說明各方任的貿(mào)易術語應按照巴黎國際商會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國際貿(mào)易慣例術語解釋通則(Icotems)來解釋。

  13.3 對從國外供應的貨物:

  a.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啟運后以電報或電傳的形式將全部裝運細節(jié),包括合號、貨物說明、數(shù)量、運輸工具名稱、提單號碼及日期,裝貨口岸、啟運日期、卸貨口岸等通知買方和保險公司。賣方應將下列單據(jù)寄給買方,并拷貝一份給保險公司:

  (1)標有“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清潔提單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貨物品名、數(shù)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fā)票一式5份;

  (3)標明每箱內容的裝箱單一式5份;

  (4)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以發(fā)票價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險的保險單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6)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的合同貨款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7)賣方出具的證明運輸工具名稱和國籍的證明書一式5份;

  (8)賣方有關機構出具的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b.對從國內供應的貨物:

  (1)說明貨物品名、數(shù)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fā)票一式5份;

  (2)買方出具的證明已收到相應貨物的證書一式5份;

  (3)詳細的裝箱單一式5份;

  (4)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5)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價格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6)交貨收據(jù)/鐵路收據(jù)/貨車收據(jù)一式5份;

  (7)貨物來源地證書一式5份。

  14.保險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制造、購置、運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按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方式,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

  14.2 如果買方要求按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其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付,并以買方為受益人。如果按離岸價(FOB)或貨交承人價(FCA)交貨,則保險是買方的責任。

  14.3 如果是出廠價(EXW)合同,裝貨后的保險應由買方辦理。如果是到岸(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合同,賣方應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辦理以發(fā)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險。

  15.運輸

  15.1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離岸價(FOB)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直至包括將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裝上船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貨交承運人(FCA)價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在買方指定點或其他同意的地點交由承運方保管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項目現(xiàn)場,賣方應負責辦理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4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所選擇承運人事先應獲買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賣方(a)以離岸價(FOB)或貨交承運人價(FCA)交貨,和(b)替買方和由買方承擔費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掛買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來安排國際運輸,而指定的船只或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用于運輸貨物,賣方應用別的船只安排運輸。

  16.伴隨服務

  16.1 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資料表”與技術規(guī)格規(guī)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a.實施或監(jiān)督所供貨物的現(xiàn)場組裝和/或啟動;

  b.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c.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shù)膯闻_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d.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jiān)督或維護或修理,但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e.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xiàn)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啟動,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6.2 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沒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到協(xié)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xiàn)行單價。

  16.3 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guī)格中規(guī)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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