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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技術合同的司法解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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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技術合同的司法解釋

  第十五條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履行期限為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yè)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接受出資的企業(yè)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占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

  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約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所有,其權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使用權約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分配比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技術開發(fā)合同

  第十七條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所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包括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tǒng)等技術方案,但對技術上沒有創(chuàng)新的現(xiàn)有產品的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對技術成果的驗證、測試和使用除外。

  第十八條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技術轉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實用價值但尚未實現(xiàn)工業(yè)化應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階段性技術成果,以實現(xiàn)該科技成果工業(yè)化應用為目標,約定后續(xù)試驗、開發(fā)和應用等內容的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所稱“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包括當事人按照約定的計劃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工作。

  技術開發(fā)合同當事人一方僅提供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或者承擔輔助協(xié)作事項,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fā)工作的,屬于委托開發(fā)合同。

  第二十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所稱“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技術開發(fā)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或者約定自行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可以準許。

  三、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二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包括其他有權對外轉讓技術的人,將現(xiàn)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開發(fā)的技術成果或者不涉及專利、專利申請或者技術秘密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所訂立的合同除外。

  技術轉讓合同中關于讓與人向受讓人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技術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發(fā)生的糾紛,按照技術轉讓合同處理。

  當事人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聯(lián)營合同,但技術入股人不參與聯(lián)營體的經營管理,并且以保底條款形式約定聯(lián)營體或者聯(lián)營對方支付其技術價款或者使用費的,視為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三條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以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視為撤回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該事實發(fā)生在依照專利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之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發(fā)生在轉讓登記之后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專利申請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成立時即存在尚未公開的同樣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在先專利申請被駁回,當事人依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請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前,讓與人自己已經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讓人要求讓與人停止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合同成立前讓與人與他人訂立的相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讓與人依約定不得實施該專利;

  (二)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將該專利僅許可一個受讓人實施,但讓與人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三)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許可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且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技術秘密的許可使用方式,參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負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包括依法繳納專利年費和積極應對他人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排他實施許可合同讓與人不具備獨立實施其專利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讓與人自己實施專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所稱“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包括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觸技術秘密的人員等。

  當事人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第二十九條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讓與人承擔的“保密義務”不限制其申請專利,但當事人約定讓與人不得申請專利的除外。

  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所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專利申請公開以前,適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授權以前,參照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授權以后,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人民法院不以當事人就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的技術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四、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特定技術項目”,包括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xiàn)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調查、分析、論證、評價、預測的專業(yè)性技術項目。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等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

  當事人對技術咨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shù)據(jù)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詢報告和意見未約定保密義務,當事人一方引用、發(fā)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認定為違約行為,但侵害對方當事人對此享有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技術咨詢合同受托人發(fā)現(xiàn)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數(shù)據(jù)等有明顯錯誤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托人的,視為其對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shù)據(jù)等予以認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補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內答復并予補正的,發(fā)生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特定技術問題”包括需要運用專業(yè)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的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jié)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huán)境、實現(xiàn)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yè)技術問題。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以技術轉讓的名義提供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是技術提供方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照技術服務合同處理,約定的技術轉讓費可以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guī)定,技術轉讓費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合理確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務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

  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發(fā)現(xiàn)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數(shù)據(jù)、樣品、材料、場地等工作條件不符合約定,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托人的,視為其對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條件予以認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補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內答復并予補正的,發(fā)生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學員進行特定項目的專業(yè)技術訓練和技術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職業(yè)培訓、文化學習和按照行業(y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計劃進行的職工業(yè)余教育。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技術培訓必需的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等工作條件的提供和管理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委托人負責提供和管理。

  技術培訓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學員不符合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的,由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受托人配備的教員不符合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計劃和項目進行培訓,導致不能實現(xiàn)約定培訓目標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

  受托人發(fā)現(xiàn)學員不符合約定條件或者委托人發(fā)現(xiàn)教員不符合約定條件,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或者接到通知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按約定改派的,應當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lián)系、介紹以及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條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前,進行聯(lián)系、介紹活動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調查研究等費用。中介人的報酬,是指中介人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技術合同以及對履行該合同提供服務應當?shù)玫降氖找妗?/p>

  當事人對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中介人承擔。當事人約定該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未約定具體數(shù)額或者計算方法的,由委托人支付中介人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當事人對中介人的報酬數(shù)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jù)中介人所進行的勞務合理確定,并由委托人承擔。僅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技術合同中約定中介條款,但未約定給付中介人報酬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支付的報酬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承擔。

  第四十條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報酬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委托人支付其從事中介活動必要費用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介人隱瞞與訂立技術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侵害委托人利益的,應當根據(jù)情況免收報酬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中介人對造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沒有過錯,并且該技術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不影響有關中介條款或者技術中介合同繼續(xù)有效,中介人要求按照約定或者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和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中介人收取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和報酬不應當被視為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技術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的損失。

  五、與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有關的程序問題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將技術合同和其他合同內容或者將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內容訂立在一個合同中的,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案件的性質和案由。

  技術合同名稱與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和案由。

  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讓與人負責包銷或者回購受讓人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制造的產品,僅因讓與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銷或者回購義務引起糾紛,不涉及技術問題的,應當按照包銷或者回購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案由。

  第四十三條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fā)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條一方當事人以訴訟爭議的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系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利害關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第四十五條第三人向受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標的技術提出權屬或者侵權請求時,受訴人民法院對此也有管轄權的,可以將權屬或者侵權糾紛與合同糾紛合并審理;受訴人民法院對此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或者將已經受理的權屬或者侵權糾紛案件移送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權屬或者侵權糾紛另案受理后,合同糾紛應當中止訴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訴訟中,受讓人或者第三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理。

  六、其他

  第四十六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相關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許可使用和轉讓等合同爭議,著作權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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