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樣本(2)
8、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未全部還清之前如進行下列行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貸款人,并事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同時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落實債務清償責任或提前清償債務,否則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以任何方式減少注冊資本,進行分立、合并、重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體制變更,申請或進行停業(yè)、解散、清算、破產等;
(2)進行有關對外投資及資產轉讓的重大事項;
(3)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交易;
(4)進行股權調整或股權轉讓等重大股權變更事項;
(5)發(fā)行債券、向第三方借款等實質性增加債務的融資行為;
(6)進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變化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行為。
9、借款人如出現下列事項或發(fā)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構成威脅的任何事件時,借款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按貸款人的要求落實好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應付款項按期足額償還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授信額度協(xié)議及其項下授信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融資合同項下發(fā)生任何違約事項;
(2)借款人發(fā)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地、經營范圍變更等事項,以及隸屬關系的變更、主營業(yè)務范圍的改變、董(理)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3)與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領導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4)借款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fā)生惡化;
(5)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未清償前,借款人已承擔或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質押擔保;
(6)借款人發(fā)生重大債權債務糾紛引起訴訟、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10、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未全部還清之前,借款人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其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能力的,應當提前7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
11、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以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
12、借款人有關會計年度的經營成果不足以清償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關會計年度決算后應清償貸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費用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
13、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償債能力的方式處臵其資產,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過自身負擔能力的任何擔保。
14、借款人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導致貸款人以任何一種方式追索本合同項下債權所引起的費用。
15、為貸款人保守相關的商業(yè)秘密。
16、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必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17、借款人保證向貸款人提供的通訊地址、聯系方式、營業(yè)執(zhí)照、個人身份證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并承諾在上述信息變動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同時保證,貸款人根據上述信息發(fā)出的主張權利的有關憑據,借款人均可收到,因上述信息有誤或未能及時更新而造成借款人未能收到貸款人主張權力的有關憑據而產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擔。
18、保證與交易對手交易關系的真實性。
第十二條 貸款人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有權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況,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財務報表等文件、資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和借款人其他應付費用時,貸款人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所屬的農村信用社系統(tǒng)內開
立的任何賬戶中扣劃,且扣劃憑據無須經借款人簽認。
3、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數額的,貸款人應按照先還息后還本的原則進行操作。
4、借款人出現違約或其他足以影響借款安全的不利行為或情形時,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張?zhí)崆皻w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5、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yè)、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破產、被撤銷以及經營虧損等情形,部分或全部喪失與本借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本合同項下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物、質押權利價值減少、意外損壞或滅失等,或者其它擔保方式出現風險時,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6、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或為催收之目的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且無需對由此而可能給借款人帶來的影響承擔任何責任。
7、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或金融監(jiān)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yè)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yè)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查詢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相關信息。
8、在借款人完全滿足本合同為其設定的義務、滿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遲的除外。
9、通過對借款人固定資產項目的收入現金流和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的動態(tài)監(jiān)測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10、審查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對手主體資格文件及交易合同等以確定符合合同約定的受托付款條件。
11、調查借款人與交易對手交易關系的真實性。
1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違約事項
1、發(fā)生下列事項之一時,即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資料、信息或故意隱瞞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
(3)固定資產項目進度落后于資金使用進度;
(4)借款人虛構與交易對手的交易關系或虛增與交易對手的交易金額;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償還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費用及其他任何應付款項;
(6)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項下發(fā)生違約事項,或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發(fā)生違約事項,可能影響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7)為本合同提供擔保的抵押物或質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到貸款人權利而抵押人或出質人未增加相應擔保的;
(8)借款人和/或家庭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惡化,或信用下降;
(9)借款人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及其它逃避債務的行為;
(10)借款人和/或家庭與第三人發(fā)生糾紛、訴訟、仲裁、行政處罰或其它貸款人認為會對其權益帶來威脅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響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11)借款人已經或將要喪失還款能力;
(12)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屆滿以前,借款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債務的;
(13)部分或全部擔保條款或擔保文件未生效、無效、被撤銷,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落實新的擔保的;
(14)借款人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還債務能力的事件;
(15)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發(fā)生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貸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借款;
(2)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的浮動范圍及本合同的約定擅自加收、變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十二條第1款規(guī)定的任一違約事項,貸款人有權(但非必須)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并賠償相應損失;
(2)停止發(fā)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或停止受托支付;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4)從借款人在貸款人所屬的農村信用社系統(tǒng)的賬戶上劃收任何幣種的款項,以償付借款人償付貸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
(5)要求借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的擔保; (6)行使擔保權利;
(7)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貸款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計收利息;
(8)借款人未按時償付借款利息,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 計收復利;
(9)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糾正之日止,按每日 計收罰息;
(10)借款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除按本款第(7)、(8)、(9)項的約定計收利息、復利及罰息以外,貸款人還有權根據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 收取違約金;
(11)解除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
(12)采取本合同約定或法律允許的其他措施。
2、貸款人出現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規(guī)定的行為,借款人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貸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提前還款。
3、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仲裁等任何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五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的簽署、變更、修改、補充、有效、解釋、履行和執(zhí)行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或糾紛,可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在 進行仲裁。 (2)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在爭議未解決之前,除爭議事項外,不影響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條款的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未作約定的部分,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辦理。
2、下列文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借據; (2)擔保合同和文件; (3)分期還款計劃書;
(4)雙方認為必需的其他資料。 3、借款人聲明和保證: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貸款人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2)借款人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借款人要求,貸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借款人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權利和授權及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事其所經營的業(yè)務及簽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
第十八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合同文本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執(zhí) 份,貸款人執(zhí) 份,其余 份暫由貸款人保存,以交相關部門或人士登記、備案或存檔;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本合同簽字蓋章欄,無正文)
借款人(蓋章):
有權簽章人:
貸款人(蓋章): 有權簽章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固定資產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
貸款人:
借 款 合 同
編號: 惠農信(20 )借字第 號
借款人: 身份證號/企業(yè)法人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職務: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貸款人: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借款,貸款人經審查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發(fā)放貸款。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承諾嚴格履約。
第一條 借款類型及用途
1、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類型為 (新增借款、還舊借新、借新還舊、轉換主體)。
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于 。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貸款人有權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條 借款幣種和金額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幣種為 。
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大寫) (小寫) 。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日/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和到期日、借款金額、利率及借款幣種等事項與借款借據不一致時,以借款借據記載的為準。
第四條 放款方式
貸款人直接將借款款項劃入借款人如下帳戶,自借款人如下帳戶收到貸款人劃入款項,即視為貸款人已履行完本合同約定的放款義務:
帳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第五條 貸款人受托支付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按照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借款人為履行貸款資金的使用符合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用途的承諾,授權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直接將借款款項從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一個或多個交易對手的賬戶(注:交易對手是指借款人為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而簽訂的包括但不限于買賣、加工承攬、建筑施工等有關交易的合同相對方):
1、賬戶一
帳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2、賬戶二
帳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3、賬戶三
帳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4、賬戶四
帳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5、賬戶五
帳戶名:
帳號或卡號:
開戶銀行:
貸款人在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符合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條件后,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發(fā)放貸款,而后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將借款款項通過借款人的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的上述賬戶。
第六條 借款利率
在借款期限內實行固定利率。月利率為 ‰。
第七條 發(fā)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除貸款人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滿足下列全部前提條件,貸款人才有義務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貸款人在未全部滿足下列前提條件下的放款,不構成貸款人的履約瑕疵):
1、借款人及其交易對手在貸款人處開立 賬戶。
2、借款人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以及貸款人的具體要求,辦妥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批準、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xù);
3、本合同設有擔保的,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擔保已生效并持續(xù)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經生效、并且借款人沒有發(fā)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
5、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交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文件資料,并經貸款人審查合格;
6、借款人與交易對手已經簽訂與固定資產項目有關的交易合同并且該等合同持續(xù)合法有效且交易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均已成就;
7、與擬發(fā)放貸款同比例的固定資產項目資本金已足額到位;
8、固定資產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
9、雙方約定的其他發(fā)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 還款
1、還款原則: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任何還款,均按先還息后還本、息隨本清的原則償還。貸款人與借款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付息: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息自實際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實際借款額和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借款 (A、按月結息;B、按季結息;C、按年結息;D、利隨本清),按月/季/年結息的,結息日固定為每 (A、月;
B、季末月;C、年末月)的第 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當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與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屬違約。
3、還本:借款人按以下第 種方式償還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全部借款本金。
(2)分期還款計劃:借款人按借款憑證和/或附件《分期還款計劃書》所載的分期還款計劃償還借款本金。
4、還款方式:借款人應于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及還款日前備足款項并存入在貸款人處開立的還款賬戶。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結息日及還款日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系統(tǒng)的經確認為還款賬戶的賬戶中扣收相應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此授權行為不再另行簽發(fā)授權書。如還款賬戶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賬戶,則該第三人應簽發(fā)授權書,授權貸款人從該賬戶中扣收借款人應還款項。若借款人的還款賬戶發(fā)生掛失、凍結、銷戶或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戶的,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在變更手續(xù)生效前,若原還款賬戶已無法扣款的,借款人應到貸款人指定網點進行還款,而且無法扣款的責任應由借款人全部承擔。
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從還款賬戶及借款人在貸款人所屬的農村信用社系統(tǒng)內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應還的借款本息、違約金等任何款項。
第九條 提前還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本金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向貸款人還清已到期應付款項的前提下方可提前還本。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期應還款項。對于借款人提前償還的本金,貸款人按照提前還款時本合同執(zhí)行的貸款利率和提前還本的金額及上一結息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