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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合同_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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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合同_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合同范本

  招標采購是指采購方作為招標方邀請眾多企業(yè)參加投標,并提出最有利條件的投標方簽訂協(xié)議等過程。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合同范文篇一

  甲方(購方): 乙方(供方):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經過雙方友好協(xié)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雙方同意簽訂以下合同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清單及付款方式

  1.設備名稱: 。

  2.設備型號: 。

  3.數(shù)量: 。

  4.單價: 。

  5.合計: 。

  6.中標總價格(大寫): 。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全部設備驗收合格后的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 %即 元整人民幣。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應向乙方繳納延期額的 ‰作為罰金。合同總金額 %的余款,即 元人民幣作為質量保證金,若設備運行正常,質量保證金在驗收完成 年后的 日內一次性無息給付。

  第三條 交貨時間及地點

  1.交貨時間:投標文件承諾時間。若延期交貨,乙方每天應向甲方繳納延期額的 ‰作為罰金。因不可抗拒力所導致的交貨、服務及付款延遲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文處理。

  2.交貨地點:送貨上門,安裝調試。

  第四條 保修條款

  乙方針對本項目的售后服務保修措施約定為依照投標文件承諾內容。

  下例情況不屬保修范圍:

  1.不可抗力引起的損害。

  2.用戶電力系統(tǒng)故障(如接地不良、電壓超過規(guī)定范圍等)引起的損壞。

  3.用戶私自維修引起的損壞。

  4.用戶自行造成的機械損壞(用戶正常使用除外)。

  5.其他不屬于供應商負擔的保修事宜。

  第五條 相關權利及義務

  1.甲方收到乙方設備后,乙方應在 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監(jiān)察審計部門、 政府采購中心的共同監(jiān)督下及時驗收,驗收時可對不符合合同要求及評標樣本的設備或產品拒絕接收。

  2.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對所交付設備進行安裝調試,并督導完成。

  3.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的售后服務,有權在乙方的售后服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責任。

  4.甲方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付款責任。

  5.甲方在乙方進行安裝調試時應給予協(xié)助和協(xié)調各方關系,乙方應及時提出需要甲方協(xié)助和協(xié)調的內容,以便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

  6.甲方對乙方的技術及商業(yè)機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權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應款項。

  8.乙方有權在實施安裝調試時提出合乎情理的協(xié)助要求。

  9.雙方指定聯(lián)系人,所有保修過程均應由雙方經手人簽字記錄。

  第六條 爭議解決

  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態(tài)度,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違約行為及時協(xié)商解決,如不能協(xié)商解決,可通過訴訟解決。

  第七條 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一份, 政府采購中心一份。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是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zhí)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合同范文篇二

  委托人:

  代理人: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以下簡稱委托人)與 (以下簡稱代理人)就對該單位的政府采購的招標代理事宜,經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范圍

  1.委托代理招標內容: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組織接收投標申請人報名;

  編制招標文件;

  組織開標、評標;

  草擬采購合同范本;

  編制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二.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參與招投標的有關活動,審定代理人提交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辦法等相關文件文本。并有權要求代理人對其中與采購需要相關的地方進行修改,但修改不得違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委托人有權要求代理人及時提供代理工作階段性的進展情況。

  3、委托人有權要求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人員或應回避的人員。

  4、委托人有權確定代理人的具體工作內容。

  5、如委托人或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或采購程序并經確認,委托人有權要求代理人糾正,直至中止合同。

  三.委托人的義務和責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開展招標代理業(yè)務之前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全本項目招標所需的有關審批手續(xù),編制政府采購計劃,落實本次采購活動的資金,使招標工作具備條件。

  2、委托人應當向代理人及時、無償、真實、詳細的提供招投標代理工作范圍內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如采購標的的服務、商務等有關采購需求)。并負責對供應商有關采購標的的服務、商務等與采購需求有關詢問、質疑的答復。

  3、對代理人提出的書面要求,委托人應當在三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4、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派熟悉業(yè)務、知曉法律法規(guī)、工作認真負責的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委托代理咨詢項目中如內容、時間等有重大調整,委托人應當書面提前三日通知代理人,以便調整相應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時間延長由委托人負責。

  6、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內簽訂采購合同,并在簽訂合同后提交招政府采購監(jiān)管機構備案。

  8、委托人應負責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9、承擔由于自己過失造成代理人的經濟損失。

  10、 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或索要回扣、好處費、禮金、有價證券和其它禮物;不得在代理人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11、 委托人應當完成的其它工作:

  四.代理人的權利

  1、有權拒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人為干預。

  2、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委托項目的招標工作。

  3、有權建議更換不稱職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參與招標活動的委托方人員。

  4、如委托人的某些條件和要求不符合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議委托人進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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