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承包經營合同樣本(2)
煤礦承包經營合同范文篇二
發(fā)包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承包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將位于_____市 _____ 夏泉煤礦承包給乙方生產經營,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內容:夏泉煤礦《營業(yè)執(zhí)照》所確定的范圍
二、承包期限:____年____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 月 ____日止。
三、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承包金為600萬元每年,乙方在簽訂合同之日支付 元(大寫: 萬元整)的承包金,其余承包金在簽訂合同之日支付 元的承包金期滿后第二個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當月的承包金別 元(大寫: 萬元整)。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2.甲方在本合同簽定之日前將場內現有設備、設施、家具及其它一些零星物資移交給乙方使用(具體以《財產移交清單》為準)。并積極配合協調有助于乙方進場之相關工作。
3.甲方保證場所無任何遺留問題,包括公路使用、產生的地質災害等所有費用。自合同簽訂之日前甲方的所有債權債務均與乙方無關。
4.甲方負責提供保證乙方正常經營需要的各種相關手續(xù)和有效證照,并交于乙方保管使用。同時定期做好各種相關手續(xù)和有效證照年審等工作(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依照法律及合同,自主經營并自負盈虧。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
2.乙方擁有優(yōu)先續(xù)約權。
3.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納承包金。如因拖欠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經營等嚴重后果。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甲方不負任何責任,且有權立即終止合同。
4.乙方在承包期內必須愛護甲方移交的財物,并負責承包期內公共設施的日常維修及保養(yǎng)。
5.乙方不得經營《營業(yè)執(zhí)照》所確定的營業(yè)范圍之外的業(yè)務,如發(fā)生超范圍經營業(yè)務,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6.承包期內,乙方保證依法經營,如有違法犯罪活動,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7.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夏泉煤礦轉讓給第三方生產經營。
8. 政府有關部門因乙方經營涉及或處罰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交納。
9.乙方不得無故停止生產經營,不得做有損于甲方聲譽和形象的事。
10.承包期內所有發(fā)生的工商、衛(wèi)生、消防、治安、安全及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等事項均由乙方自行解決,因此而產生的責任亦由乙方全部承擔。
11承包期內發(fā)生的水、電、通信費、稅費、各類管理費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12.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甲方按原移交清單進行財產清點驗收,如有短缺或損壞,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乙方必須按時搬出乙方自有的全部物資,搬遷后3日內如仍有余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協議一經簽訂,各方不得中途違約解除合同,但允許各方本著公平公正,誠信為本的原則相互協商解決。
2、對本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所做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協議各方共同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效。
六、印章的保管、使用 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印章由甲方負責刻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刻與___________________有關的印章,如因乙方使用不當或超范圍使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因此產生的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由乙方負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七、免責條款:
1.因國家、政府拆遷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合同無法履行。
2.如因不可抗力(包括諸如天災、戰(zhàn)爭等等)導致損毀或造成雙方損失的。
3.乙方因經營不擅導致嚴重虧損無法繼續(xù)本合同內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需至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4.甲、乙雙方同意在承包期內,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承包費用按乙方實際承包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八 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納承包金,如逾期超過 十 天仍未足額交納承包金,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無條件收回場所及其它財物,不退還乙方交納的承包保證金,并追索乙方所欠的全部承包金和滯納金。
2.承包期內,乙方未提前告知甲方未經雙方共同協商書面同意擅自退包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按逾期每日 元/天支付逾期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4.承包期內,如乙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其它損害甲方聲譽的活動,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退還乙方交納的承包保證金,且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附則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充分理解,并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執(zhí)行。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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