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和批示的區(qū)別
公文種類繁雜,大家知道公文中指示和批示的區(qū)別是什么嗎?下文小編收集了關于指示和批示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指示和批示的區(qū)別:指示篇
指示是領導機關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要點及要求、步驟和方法時所使用的一種具有指導原則的下行公文。
指示具有較強的指導性、政策性,可以使某項重要事項、工作能順利進行起著決定性作用。
指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針對普遍或全局性的問題作出的;另一類是針對特殊問題或重要的局部性問題而制定發(fā)布的。從時間的要求上可分為緊急指示和一般指示。
指示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構成。
(1)首部。包括標題、成文時間、發(fā)文字號和主送機關。
1)標題。由發(fā)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
2)成文時間。用括號在標題正下方注明年、月、日期。
3)發(fā)文字號。由機關代字、年份、序號組成,位置在標題之下居中處。
4)主送機關。即受文單位,格式與一般公文相同,頂格書寫,后面用冒號;也可以用抄送”形式寫于公文最后一項的下方。
(2)正文。由開頭、主體和結尾三部分組成。開頭部分是指示的開端,主要交代發(fā)出指示的原因、目的、依據(jù)、意義。主體部分是指示的具體內容,包括工作任務、指導原則、具體步驟、措施方法等項內容。結尾部分要以簡潔的文字向受文者重申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希望和要求。
指示范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防御特大洪水的緊急指示(1993年7月31日)
今年我國氣候異常。進入7月以來,長江中下游地區(qū)接連發(fā)生大水,一些地方已超過1954年特大洪水的最高水位。沿江廣大軍民,在當?shù)攸h委、政府和軍區(qū)領導下,積極投入抗洪搶險,全力以赴,日夜奮戰(zhàn),目前已取得很大勝利。中共中央、國務院特向參加這一斗爭的廣大干部和群眾,向解放軍指戰(zhàn)員,表示親切的慰問,希望再接再厲,奪取全勝。
一、當前長江洪水險情未過,黃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遼河都進入大汛時期,珠江流域仍有發(fā)生洪水和臺風災害的可能。據(jù)氣象部門分析,對此必須有高度警惕,中共中央、國務院要求各省、市、自治區(qū)都要做好防御特大洪水的充分準備,認真檢查落實各項防汛措施,做到有備無患,力爭在發(fā)生不可抗御的特大洪水時,盡可能減少損失。
二、根據(jù)我國目前大江大河防洪工程的能力,如遇特大洪水,為了保全大局,減少損失,需要在一些地方有計劃地采取分洪、蓄洪措施。各有關地區(qū)要及時做好組織群眾安全轉移的各項準備,同時向分洪區(qū)、蓄洪區(qū)的廣大干部和群眾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說明小局服從大局的道理。要求在洪水面前,每個人能以大局為重,一切行動聽指揮,不允許違抗上級命令。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必須以身作則,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對不服從指揮調度而造成惡果的,要嚴加懲處。
三、各地在防汛抗洪斗爭中,必須大力加強治安工作。對制造遙言、聚眾哄搶的為首分子,對乘機搶劫、盜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破壞防洪搶險設施,以及其他破壞防洪救災工作的犯罪分子,可采取特別措施和必要手段堅決鎮(zhèn)壓,嚴厲打擊,依法從重從快懲處,以確保防汛工作的順利進行。
指示和批示的區(qū)別:批示篇
批示,對下級的書面報告批注意見;批示的文字。
常見公文批示用語
一、審批公文用語的一般規(guī)則
(一)圈閱即表示同意(簽發(fā)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現(xiàn)審批人姓名,審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劃圈即代表簽字;如果文件只出現(xiàn)審批人所在單位名稱或職務統(tǒng)稱(如:辦公廳、人教司、署領導、司領導等),審批人應當在單位或職務上劃圈并在近旁簽字。
(三)批示應該注明年月日。
(四)批語對象是上級的,一般稱職務;是平級、下級的,一般稱同志。
(五)批語對象為多人的,區(qū)別以下情況表述:
1.如果是任選的組合,應按慣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標準分類。例:按職務分類如“××、××、××副審計長并××、××、××同志(司長)”;按性質分類如“××、××、××司(以上為署內單位)并××、××、××特派辦(以上為派駐單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組合,可按照流程順序排列。例:“××局長并×副審計長”;“×主任并×副審計長、審計長”。
3.如果是多個對象承辦事項,須明確主辦人。例:“××負責(或牽頭),××、××會同(或配合)辦理”。
此外,審批公文應使用符合檔案規(guī)范的書寫工具。
二、幾種常見情況的批示用語
(一)署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fā)文件
1.直接簽發(fā):簽發(fā)人批示“發(fā)”、“同意”、“速發(fā)”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fā)文,可批示“不發(fā)”、“緩發(fā)”、“修改后重報”等,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閱后再發(fā):簽發(fā)人批示“請××閱后發(fā)”,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fā):在發(fā)文單“簽發(fā)”欄之外批示“請××簽發(fā)”。
4.請補充、修改后發(fā):簽發(fā)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后,先行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適用于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署領導簽發(fā)文件
1.直接簽發(fā):“請××簽發(fā)。”
2.請他人審閱后再報簽發(fā)人簽發(fā):“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報××簽發(fā)。”
3.先會簽(復核)后簽發(fā):“請××(單位)會簽(復核)并報××簽發(fā)。”(適用于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jīng)基本協(xié)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fā)文件
1.直接簽發(fā):“請辦公廳簽發(fā)。”(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fā)”、“請××同志簽發(fā)”。)
2.請他人審閱后再簽發(fā):“請××(單位或個人)審閱并請辦公廳簽發(fā)。”
3.先會簽后簽發(fā):“請××(單位)會簽并請辦公廳簽發(fā)。” (適用于會簽單位事先已經(jīng)基本協(xié)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fā)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簽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xiàn)“請辦公廳會簽”字樣。)
(四)批示閱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閱”、“請××、××閱”、“請××閱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閱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閱件通常不須回復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 “擬……,請××閱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復“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閱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司外會商、會簽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并送××會簽”、“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派出審計局送審的審計業(yè)務文書,可批示“請行政事業(yè)司審核,并送法制司復核”。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于×年×月×日前研復”、“請××于×年×月×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征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閱示”、“請××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閱”、“請××閱改”。
2.送審內容已經(jīng)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核”、“請××復核”。
(七)批示會簽文件
1.單方會簽的,通常批示“請××會簽”、“請××審簽”。
2.多方會簽的,一般批示“請××、××、××會簽”。
(八)請示的結束語
1.請示由自己辦理的事項,結束語通常為“請批復”、“請指示”、“妥否,請批示”。
2.請示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結束語可為“以上如可行,建議批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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