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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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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

  賭博是一種拿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游戲,是人類的一種娛樂方式。下文是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禁止賭博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注比輸贏的賭博活動,或者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的,都是違法行為,必須禁止。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活動的主管部門。

  查禁賭博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村民、居民和暫住人員應當加強禁止賭博的宣傳教育,把禁止賭博列入村規(guī)民約、居民公約,并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各類學校應當對本單位職工、學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防止賭博活動的發(fā)生。

  文體娛樂、旅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禁賭宣傳,發(fā)現(xiàn)賭博活動,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不聽的,應當及時扭送或者報告公安機關。

  第六條 公民對賭博活動有權勸阻、制止、檢舉、揭發(fā)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查處。

  對于制止、檢舉、揭發(fā)賭博行為和協(xié)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行為的公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對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對偶爾參與賭博活動,情節(jié)輕微的,應當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

  第八條 參與賭博,當場賭資二百元以上不足四百元或者人均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參與賭博,當場賭資不足二百元或者人均不足五十元,經(jīng)批評教育、具結悔過后,再次賭博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當場賭資四百元以上或者人均一百元以上的;

  (二)招引、誘使他人賭博的;

  (三)以賭博手段設局騙錢的;

  (四)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具、賭資、食宿、交通工具等條件的;

  (五)包庇、窩藏賭博人員的;

  (六)為賭博活動巡風放哨,情節(jié)較重的。

  第十條 參與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符合勞動教養(yǎng)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yǎng),公安機關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明知本單位有賭博活動不加制止或者經(jīng)公安機關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并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發(fā)生賭博活動,其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按前款規(guī)定從重處罰外,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主動投案或者檢舉他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二)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三)不滿十八周歲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從重處罰:

  (一)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賭博的;

  (二)脅迫他人賭博的;

  (三)對勸阻、制止賭博活動的公民實施人身侵害的;

  (四)對檢舉揭發(fā)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因賭博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公開賭博的。

  第十五條 賭場上的賭資、賭具和賭博所得財物一律沒收,賭博者之間因賭博形成的賭債一律廢除。

  第十六條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查處賭博活動,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抗拒、阻礙公安人員執(zhí)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依照本條例處理外,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執(zhí)行罰沒款處罰,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jù)。罰沒收入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九條 公安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查禁賭博活動時,必須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禁賭敲詐勒索,侵吞賭資、賭具。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逾期不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又拒不執(zhí)行裁決、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

  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山東省禁止賭博辦法》同時廢止。

  賭博相關法律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繼續(xù)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第六條明知他人用于賭博而提供的貸款或者在賭博中產(chǎn)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參賭、設賭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通風報信的,除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從重處罰外,并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的干部職工和居民進行禁賭教育,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發(fā)現(xiàn)賭博應當及時制止或者報告公安機關查處。

  對賭博放任、縱容的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交通運輸業(yè)等單位,對發(fā)生在本單位的賭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yè)整頓;經(jīng)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出租屋業(yè)主或者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對發(fā)生在出租屋的賭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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