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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民法知識的考試題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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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與法律工作的研究生來說,民法知識是必須掌握和了解的,那么,研究生民法知識的考試題目都有哪些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研究生民法知識考試卷,希望對你有用!

  研究生民法知識考試卷選擇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 )

  A、經濟管理關系B、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C、所有的財產關系D、縱向的財產關系

  2、王某有一棟可以眺望海景的別墅,當他得知有一棟大樓將要建設,從此別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時,就將別墅賣給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張某,王某的行為違背了民法哪一原則?( )

  A、自愿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C、等價有償原則 D、公平原則

  3、下列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是( )。

  A、塘中的魚 B、夜空中的星星C、不作為 D、企業(yè)的名稱權

  4、甲殺害了乙,乙的繼承人因乙死亡而繼承乙的遺產,引起該繼承關系發(fā)生的法律事實,屬于( )

  A、事件; B、民事行為C、違法行為; D、事實行為

  5、甲乙兩人分別出資4萬元合伙經營一飯店,后因經營不善,負債5萬元。甲乙對該債務應承擔( )。

  A、無限按份責任 B、有限按份責任C、無限連帶責任 D、有限連帶責任

  6、下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是( )。

  A、上海鐵路局 B、北京市郵政局C、工商銀行湖南省分行 D、廣州白云機場

  7、企業(yè)法人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而進行清算時,企業(yè)法人( )。

  A、主體資格消滅,不能進行民事活動

  B、主體資格不消滅,但不能進行民事活動

  C、主體資格不消滅,仍然可以進行各種民事活動

  D、主體資格不消滅,但不能進行清算范圍以外的民事活動

  8下列為法人的是:( )

  A、某大學法律系 B、某機關財務科C、某公司市場部 D、某鐵路分局

  9、裝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項工程后,將剩余的木地板、廚衛(wèi)用具等賣給了物業(yè)管理公司乙。但甲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核準經營范圍并無銷售木地板、廚衛(wèi)用具等業(yè)務。甲乙的買賣行為法律效力如何?( )

  A、屬于有效法律行為B、屬于無效法律行為C、屬于可撤銷法律行為D、屬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

  10、權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屬于( )。

  A、支配權 B、請求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11、下列行為中,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的是( )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贈與的行為 B、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C、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12.依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 )時起無效

  A、行為開始之時B、行為被撤銷之時C、行為人請求撤銷之時D、判決或裁定生效之時起

  13、甲廠業(yè)務員王某被開除后,為報復甲廠,用蓋有甲廠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乙廠訂立一份購銷合同。乙廠并不知情,并按時將貨送往甲廠所在地。甲廠拒收引起糾紛。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王某的行為為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B、王某的行為為無權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為為有權代理,合同無效

  D、王某的行為為濫用代理權,合同無效

  14、訴訟時效作為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它一般只用于:( )。

  A、支配權 B、請求權C、形成權 D、抗辯權

  15、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喪失( )

  A、實體權利 B、勝訴權C、起訴權 D、起訴權和實體權利

  研究生民法知識考試卷判斷題

  1.相鄰權是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是用益物權。( )

  2.甲在遺囑中寫明,其遺囑必須待其死亡時才發(fā)生效力。該行為屬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3.甲向乙借款并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甲乙抵押合同中約定,乙的債權在期滿后未受清償?shù)模摲课菟袡鄽w乙所有。則該抵押合同全部無效。 ( )

  4.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這種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為繼受取得。( )

  5.民法是調整所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

  6.法人均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并非均有民事行為能力。( )

  7.一個物上只能承載一個物權。( )

  8.法人在清算期間仍然擁有全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

  9.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 )

  10.無效的民事行為從法院判決其無效之日起無效。 ( )

  11. 某商店開展促銷活動,部分商品打折銷售,并在醒目處貼出“打折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告示。試運用民法原理并結合我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該告示加以評析。 ( )

  12. “所有權是完全物權——非定限物權,意味著所有權人可以任意地對標的物行使其支配權。”試用民法學的知識和理論對所說法加以辨析。 ( )

  13.2002年1月,甲因受單位行政處分而離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2007年6月其妻乙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同月,甲所在單位欲將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遞交了宣告甲死亡的申請書。法官可以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宣告死亡。( )

  14.張甲、張乙、張丙祖孫三人各出資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棟三層小樓。建樓前三人約定建成后張甲、張乙、張丙分別住一樓、二樓、三樓,但對所有權的歸屬未明確約定。樓房建成后,因對樓房的所有權歸屬發(fā)生爭議,如果三人不能協(xié)商解決,則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

  15.趙、錢、孫、李四人共同出資設立一字號為“通能百貨”(已依法核準登記)的個人合伙。四人推舉趙為合伙負責人,并約定5萬元以下的事項趙可以自主決定,超過5萬元的事項須與其余三人協(xié)商后決定。2005年,趙未與其他三人協(xié)商擅自以通能百貨的名義與強原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由通能百貨向強原公司提供管材100噸,每噸5000元,貨到后三天付款。通能百貨在交付管材前,發(fā)現(xiàn)強原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此時,通能百貨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

  16.甲向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預訂了一套住房,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首付了30%的款項,雙方并辦理了預告登記。后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因資金緊張又將該套樓盤整體抵押給某銀行,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因到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而發(fā)生糾紛。該案中銀行的抵押權優(yōu)于甲的權利。( )

  17.甲向乙借款10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2002年2月2日。借款到期后,甲未還錢。2003年3月3日,甲將此債務轉讓給丙承擔,乙表示同意。但其后丙也未還款。2004年4月4日,乙向丙主張債權未得而訴至法院。該案中乙對甲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丙可主張此抗辯。( )

  18.學校為了貸款,可以將校長的車進行登記抵押。( )

  19.恒祥皮具廠為了擴大生產規(guī)模而欲向銀行貸款200萬元購買生產線。銀行要求恒祥皮具廠提供擔保,考慮到恒祥所擁有的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雙方遂協(xié)商以該注冊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出質,雙方并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但

  未進行登記。3個月后,鄰縣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廠找到恒祥皮具廠,提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支付相應的使用費。恒祥皮具廠在經審查洛明皮具廠符合相應標準后,與洛明皮具廠簽訂了商標權許可使用合同。銀行在得知這一情況后,認為恒祥皮具廠的許可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質權,雙方遂發(fā)生糾紛。該案中質押合同未生效,許可合同無效。( )

  20.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欲向當?shù)卣恋毓芾聿块T申請一塊地皮,開發(fā)商品住宅,公司的法律顧問向公司的董事長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屆滿后,自動續(xù)期,但應辦理相應的登記。( )

  21.楊某與柳某之間訂有買賣合同,約定楊某以30萬元的對價購買柳某的一批貨物且鄭某為楊某的保證人,楊某同時提供價值10萬元的汽車作為擔保。后來楊某未如約支付貨款,柳某放棄價值10萬元的汽車擔保,則在此范圍內鄭某免除擔保責任。( )

  22.甲(出賣人)與乙(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總價款200萬元,乙支付定金50萬元。后甲只如期供應給乙一半數(shù)量的貨物,剩余部分無力供應。乙要求甲雙倍返還定金100萬元,甲不同意,雙方發(fā)生糾紛。本案中,定金條款部分無效,40萬元部分有效,但乙僅有權主張甲返還定金40萬元,而甲已供應一半數(shù)量的貨物,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部分為40萬的一半,另返還其余的30萬元。( )

  23.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電子設備,在使用的過程中,不慎將某部件弄壞,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買下該套設備,乙公司同意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甲公司。雙方還口頭約定在甲公司支付價款前,乙公司保留這套設備的所有權。在甲公司支付價款前,甲公司生產車間失火,造成該套設備被燒毀。該套設備滅失的風險應由甲公司承擔,甲公司仍應支付2萬元價款。( )

  24.甲和乙經登記結婚后,乙欲撤銷該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甲趁乙母親病危急需用錢之際,以許諾給其母看病為條件,使乙迫于無奈與其結婚。( )

  25.劉某早年喪偶,退休后開了個商店,其子劉立因吸毒經常到店里拿錢,父親不給即搶,并多次打傷其父。一次劉立因犯毒癮又來搶錢,劉某沒給,劉立拿刀就砍,劉某當場死亡。二兒子劉釗恰巧看見父親慘死,當即將劉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兒子劉建在辦理父親的喪事時,無意中發(fā)現(xiàn)父親的遺囑,寫明由三個兒子平分他的遺產。于是劉建偷偷改了遺囑,增加了1萬元應繼承份額。該案中,劉建、劉釗和劉立應當?shù)阮~繼承劉某的遺產。( )

  26.甲、乙與丙是某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甲被推舉為合伙企業(yè)的負責人,負責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的事務。甲在未與乙和丙商量的情況下,在與某商場簽訂的買賣合同履行中,放棄合伙企業(yè)對商場的債權5萬元。在該案中處分財產權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的行為無效。( )

  27. 物權是人對物的統(tǒng)治,體現(xiàn)著人與物的關系。( )

  28.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即喪失了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 )

  29.復代理人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本人的代理人。( )

  30.物權的排他性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物權。( )

  31.甲將一幅名畫出售給乙并約定一個月后交付,在交付前,丙找到甲并提出愿出更高的價格,于是甲又將該畫出賣給丙,并當即交付給丙。按照先權優(yōu)于后權的原則,乙有權請求丙返還該畫。( )

  32.人身權只有公民才有,法人是組織,談不上什么人身,故無人身權。( )

  33. 被宣告死亡的人,完全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 )

  34.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行為能力,所以,他們從事的任何行為均沒有法律效力。( )

  35.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可以有多個物權。( )

  36. 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是用益物權,例如地上權、典權、抵押權等。( )

  37. 物權的客體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 )

  38. 15歲中學生張某購買福利獎券,中特等獎,價值10萬元人民幣。張某須征得其父母同意方可接受該獎,因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重大民事行為。( )

  39. 甲與乙約定,乙如果將甲的仇人痛打一頓,甲付給乙一萬元。此約定屬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

  40. 凡自然人均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并非均有民事行為能力。( )

  研究生民法知識考試卷案例分析題

  1.案例分析題一

  劉某,30歲,已婚,無子女,并于1995年開了一個個體養(yǎng)雞廠。1998年7月,劉某乘坐飛機去南方談生意,飛機失事落海,劉某失蹤,當?shù)毓矙C關出具了劉某不可能生還的證明。此后,養(yǎng)雞場停止營業(yè),債主紛紛上門討債,其父均以兒子失蹤為由拒絕。1999年12月,劉某的債權人向當?shù)胤ㄔ荷暾埿鎰⒛呈й?,以實現(xiàn)其債權。2000年9月2日,劉某的妻子向當?shù)氐姆ㄔ荷暾埿鎰⒛乘劳觯员憷^承遺產。而劉某的父親認為兒子還沒有死,堅決不同意宣告劉某死亡。法院在受理后,于2000年9月20日發(fā)布公告,經過一定的公告期間后,宣

  告劉某死亡。而劉某在飛機失事后并沒有死亡,落海后被漁民救起,但是想到家里負債累累,沒有回家,在當?shù)亻_始做生意。2003年1月,劉某遇車禍重傷死亡。死亡前,為了報答當年漁民的救命之恩,遂將其全部積蓄贈與該漁民。

  問:

  (1)法院能否宣告劉某失蹤?為什么?

  (2)法院能否宣告劉某死亡?為什么?

  (3)如果可以宣告劉某死亡,公告期限最早到何時屆滿?

  (4)劉某被宣告死亡后的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2.案例分析題二

  王平與王福系兄弟。其父去世時,曾經留下一匹受孕的母馬;因其無法分割,二人約定共同共有。后母馬產下一匹小馬。當時,王平家中正好缺少勞力,王平趁機提出欲分得母馬。王福認為,馬駒至少要等飼養(yǎng)一兩年后才能派上用場,因此,未同意王平的要求。王平見要求被拒絕,不再照管這兩匹馬。飼養(yǎng)任務完全由王福承擔。一年后,由于王福細心照料,小馬已成年可以使用。而母馬易受驚擾,脾性十分暴烈。王福決定賣掉母馬留下小馬。王福將母馬賣與李祥,但未告之該馬脾性暴烈。某日,李祥正在使用該馬時,母馬受驚逃走,闖入張?zhí)┑酿B(yǎng)雞廠中,踩死50余只雞,母馬被張?zhí)┛哿?。張?zhí)┫螂S后趕來的李祥要求賠償。正好王平路過此地,王平認出了母馬,說明自己是母馬的共有人之一,并要求牽回;李祥不同意。李祥認為:如王平欲牽回母馬,應返還其當初付的價款。李祥還向張?zhí)┨岢觯杭热煌跗绞撬腥耍瑥埐粦蜃约褐鲝堎r償,而應向王平主張。王平認為:自己并未得到出賣價金,當然無返還責任,更不應當承擔對張的賠償責任。三人就此發(fā)生糾紛。

  問: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關系?

  (2)王平是否有權牽回母馬?為什么?

  (3)張?zhí)┧軗p失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4)如李祥向王福提出退馬還錢,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5)設王平起訴王福要求分得小馬,應如何處理?

  3.案例分析題三

  紅旗商場規(guī)定其下屬的百貨、家電、食品等承包組對外開展業(yè)務時可以使用紅旗商場的名義和公章,但發(fā)生的債權債務概與商場無關。2000年3月1日,該商場百貨組以紅旗商場的名義與風華服裝廠簽訂了一份購買5萬件服裝的合同。合同約定:由百貨組自行提貨,簽約后6個月內一次付清貨款。為擔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簽訂時,華奧商場書面承諾對該買賣合同買方所承擔的付款義務付連帶保證責任。此外,百貨組還以紅旗商場的名義,將商場的4輛汽車向服裝廠作了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3月5日,百貨組派人到風華服裝廠提貨,該服裝是500件一包,由于裝卸工人的失誤共裝了105包,雙方人員均未察覺。貨車回商場途中與一輛煤車相撞起火,車上服裝全部燒毀。百貨組以貨物滅失為由拒絕向風華服裝廠支付貨款。風華服裝廠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風華服裝廠是否可以百貨組為被告提起訴訟?風華服裝廠可以哪些主體為被告,要求支付貨款?

  (2)百貨組以紅旗商場的名義與風華服裝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該批貨物中100包被燒毀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4)百貨組提貨時多裝的5包貨物屬于什么性質?其損失后果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5)華奧商場保證責任的范圍是什么?在清償債權時,保證責任的范圍與紅旗商場抵押擔保的范圍應當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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