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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使釋明權應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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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在庭審中不給當事人解釋說明和提示指導,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積極有效的保護。法官恰當行使釋明權更能確保公正與效率的原則在證據(jù)交換程序中貫徹。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法官行使釋明權的原則的內容。

  法官行使釋明權的原則

  1、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對法官恰當行使釋明權的形式要求,他包括公開和中立兩項基本要求。其一,法官行使釋明權應當在當事人各方均在場時行使,以免對方當事人產(chǎn)生合理懷疑;其二,法官行使釋明權應當以引導、啟發(fā)、提示等方式進行,適當?shù)奶嵝旬斒氯?,而不得用直接告知的方式,以避免當事對法官中立立場的誤解。

  2、平衡原則。

  釋明權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對抗雙方的訴訟能力,因此法官釋明應當有所側重,要對訴訟能力較弱的當事人適當傾斜,幫助其正確的舉證、抗辯,確保訴訟的順利開展和涉案事實的查明。

  3、有限介入原則。

  法官行使釋明權不得侵犯當事人包括處分權在內的訴訟權利,強令當事人按照法官意志參與訴訟。法官依法釋明,但不等于當事人就必須改正其“錯誤的”認識,以法官釋明的內容為其主張或陳述的內容。因此法官履行釋明義務,僅僅是一種單方行為。

  法官釋明權的行使范圍

  從現(xiàn)行我國相關法律來說,法官的釋明權可以在對上述所有方面都進行釋明,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35條第1款規(guī)定,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義務。當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法官給予當事人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濟,原本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規(guī)定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即法官鼓勵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

  這樣的規(guī)定就是告知當事人訴訟風險、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處分權的釋明)。

  還有法官可以對當事人錯誤的法律認識進行釋明,對當事人在辯論的時候,對當事人的辯論內容的明顯錯誤理解進行釋明。

  我國有關釋明權的規(guī)定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和《關于民事經(jīng)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等法條和規(guī)定中,而沒有統(tǒng)一法律或法規(guī)對法官釋明權的概念、行使的范圍、限度和方法等內容作出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

  行使釋明權應該注意的問題

  1、對當事人應當答辯的釋明。我國民訴法規(guī)定被告應當答辯,但并規(guī)定相應的答辯失權制度,致使大多數(shù)當事人未在答辯期內提交答辯狀。因此應當在證據(jù)交換之初,就對未提交答辯狀的被告進行釋明,要求他口頭答辯。鑒于實踐中,當事人的口頭答辯多是只對原告的請求事項、主張的事實表示承認或否認而已,因此法官還應針對原告主張的事實逐項要求被告表達其觀點,并提醒被告詳細陳述其主張的反駁事實,以利于雙方在隨后的證據(jù)展示階段有針對性的展示證據(jù)。

  2、對當事人舉證的再次指導。證據(jù)交換中當事人展示證據(jù)應當對證據(jù)內容、證明目的逐一說明,但實踐中當事人對上述方式、概念不甚明了,甚至有的代理律師也將待證事實與法律判斷混為一談,致使對方當事人不知如何發(fā)表質證意見,因此法官有必要釋明。此外,因交換證據(jù)之日舉證期限屆滿,致使眾多當事人在遭遇對方提出的“新”證據(jù)后,手足無措時也不知道自己還有提交反駁證據(jù)的機會,對此也應當進行釋明可以申請延期舉證。

法官行使釋明權應遵循的原則

法官在庭審中不給當事人解釋說明和提示指導,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積極有效的保護。法官恰當行使釋明權更能確保公正與效率的原則在證據(jù)交換程序中貫徹。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法官行使釋明權的原則的內容。 法官行使釋明權的原則 1、公正原則。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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