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商標應備的條件
申請注冊商標應備的條件
在注冊商標之前我們需要看一下我們符合注冊商標的條件嗎,現(xiàn)在申請注冊商標有什么條件和材料呢?小編為你帶來了“申請注冊商標條件”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商標注冊需要哪些條件?
(一)申請人的條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用權。
(二)商標構成的條件
1、商標的必備條件。商標的必備要件包括兩項:第一,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視覺不能感知的音響、氣味等商標不能在我國注冊。第二,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商標的顯著特征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獲得:一是標志本身固有的顯著性特征,如立意新穎、設計獨特的商標;二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如直接敘述商品
質量等特點的敘述性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第二含義”商標注冊。
2、商標的禁止條件。商標的禁止條件,也稱商標的消極要件,是指注冊商標的標記不應當具有的情形。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或合法利益。主要內容有: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與已注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商號權、特殊標志專用權、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專用權等。
(2)不得違反商標法禁止注冊或使用某些標志的條款。商標法第10、12條和第16條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作出了規(guī)定:
第一,禁止作為商標注冊或使用的標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第二,禁止作為商標注冊但可以作為未注冊商標或其他標志使用的標志:①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②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注冊商標所需材料
1.以企業(yè)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并需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注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jù)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jù)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托書》,該委托書可從本網站上;尤其注意,《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的地址應與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注冊地址完全一致。
注冊商標流程
商標注冊流程一、形式審查
經過形式審查,申請手續(xù)齊備并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商標局發(fā)給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發(fā)不予受理通知書,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發(fā)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通知書。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商標局發(fā)不予受理通知書,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商標注冊流程二、實質審查
商標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后進入實質審查。經過實質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商標申請,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
駁回申請的,發(fā)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fā)給審查意見書。申請人在限期內予以答復的,商標局繼續(xù)審查。
對經審查后初步審定的商標,由中國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對中國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由中國商標局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復審請求
商標注冊流程中若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準予注冊或不予注冊的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若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商標外觀設計能否注冊成為立體商標
一、判斷商標外觀設計能否注冊成為立體商標的幾點要素
立體商標在美國是受到保護的,申請注冊此類商標不需要額外的費用,但是在申請立體商標注冊的時候要對商標本身的可注冊性進行分析。
如果要提交一個立體商標申請,申請人需要提交一個商標描述的翻譯文件,如果申請人認為一份翻譯文件不足以說明完整描述商標特性,申請人還可以附加一個請愿書,進一步說明。但是,不論提交何種文件,申請人必須指出所申請的商標是立體的。如果該商標為一個工業(yè)品外觀設計(以下簡稱外觀設計),申請人必須提供額外的充分證據(jù),證明所申請商標具有商標顯著性特征。
審查員通常要求申請人至少提交一個描述該立體商標的圖樣,或者提交一個請愿書(petition)對商標進行進一步描述。當然,無論遞交何種材料,都要充分說明商標是三維立體的。如果所申請的商標本身是一個外觀設計,申請人則需要提交額外的證據(jù)證明其作為商標具有足夠的顯著性。
立體商標取得注冊的條件,除了必須具備一般商標注冊的條件以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作為立體商標申請,需要從功能性、純裝飾性和外觀設計的三個角度綜合分析該商標的顯著性和可注冊性。
盡管立體商標在美國是可以注冊保護的,但是商標必須是非功能性的和非純裝飾性(neither functional normerelyornamental)的。所謂“非功能性”就是要求作為立體商標注冊的三維標志,不能具有“功能”特征,否則不予以注冊。
美國《民事侵權行為法匯編(一)》第742條就“功能性”特征作出如下定義:“一種物品的特征如果對物品的目的和作用,或對加工的便利和費用,或對該物品的使用等產生影響,則該特征屬于功能性的……”作為立體商標要求的非功能性是絕對的,即只要有任何一點功能性特征就不能注冊。
同時,商品的裝飾性特征不具有將申請商標同其他商標相區(qū)別的功能。作為商標注冊的一般原則,裝飾性特征可以歸類于一個整體,具有注冊性。但是純裝飾性則不具備商標的特征和可注冊性。在辨別裝飾特征的注冊性時,如下因素需要考慮:
1.申請商標的商業(yè)特征;
2.相關的商業(yè)規(guī)則;
3.第二途徑;
4.商標顯著性的證據(jù);
立體商標在美國的申請過程中,審查員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根據(jù)一般性的規(guī)定,除非外觀設計具有顯著性特征,一般不會被核準注冊。產品的特性一般不具有天然的顯著性,只有通過提交額外的證據(jù)證明顯著性特征,才可能獲得商標的注冊性。
二、外觀設計的立體商標保護
符合商標注冊條件的工業(yè)品外觀設計申請作為商標,特別是平面商標取得注冊,受商標法保護是不成問題的。但是對于大部分工業(yè)品外觀設計而言,不具備商標注冊條件,因而難以取得商標法保護,特別是在那些不保護立體商標的國家和地區(qū)。但是對于保護立體商標的美國,情況就不同了。有相當多以產品或包裝形狀為特征或特征之一的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都有可能作為立體商標取得注冊,得到商標法保護。因此產生了一個對外觀設計選擇知識產權保護類型的問題:是采用外觀設計權保護,還是采用商標權保護。
在美國傳統(tǒng)的商標分類中,商品標記所具有的顯著性由強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想象性標記,指示性標記,描述性但具有第二含義的標記,以及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通用標記。外觀設計不具有內在顯著性,不能直接指示商品的來源,相當于上述的描述性標記。所以,是否具有市場上的“第二含義”就成了對外觀設計提供商標權保護的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條件。
在美國,從業(yè)人士一般是按以下原則處理的:對于采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一項外觀設計,其權利所有人一般不能再將其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即使外觀設計專利失效以后也不可以,唯一的例外是對商品包裝的外觀設計,如果這種設計不是主要以“功能性”為目的,并且在實際使用中已具備了“區(qū)別性(即顯著性)”,在外觀設計專利期滿失效后,仍可以作為立體商標申請注冊。
如果一件尋求商標權保護的外觀設計獲得過外觀設計專利權,那么,該外觀設計就是非功能性的。因為,外觀設計專利法所保護的是非功能性的外觀設計,如果某一申請案中的外觀設計是功能性的,專利局在審查中就會將其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法保護的范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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