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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申請涉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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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申請涉外商標

  現在有很多的企業(yè)開始申請注冊涉外商標,申請涉外商標的注冊有什么程序要走呢?小編為你帶來了“注冊涉外商標”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向國外申請商標注冊的途徑

  向國外申請商標注冊的途徑有以下幾種方式:

  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同時向部分或全部成員國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馬德里聯盟共有72個成員國。

  2、按巴黎公約或雙邊協議或對等原則,單獨向某一國家提出注冊申請。

  3、通過地區(qū)性公約組織提交申請,以獲得該組織成員國的商標保護(如歐盟商標、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等)。

  中國的企業(yè)可以根據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主要開辟的國際市場,來選擇自己的商標進軍國際市場的方式。由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具有手續(xù)簡便、費用低廉、時間快捷等優(yōu)點,越來越受到企業(yè)的青睞。

  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的程序

  首先,申請人應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提出申請。申請的文件包括:填寫好的中國國際注冊申請書一份(申請書由我司提供),申請書一定要加蓋公章、國內商標注冊證(或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一份、代理委托書、商標圖樣兩張,若是彩色商標,需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商標局收到手續(xù)齊備的申請文件后,即登記申請日期,編申請?zhí)?,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發(fā)送《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后,應盡快按數額繳納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匯款后,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若兩個月后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便會將此申請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還申請人,不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zhí)枴?/p>

  這里應提醒申請人注意,國際局如在商標局收到國際注冊申請之日起,兩個月之內收到商標局遞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國際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日期;如國際局在兩個月之后收到該申請,國際局則將國際局收到該申請的日期作為收文日期和國際注冊日期。

  如申請人想要指定保護的國家既有“協定”成員國,又有“議定書”成員國,而在本國申請注冊的商標還未取得注冊,或者說剛剛提交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建議申請人可先就 “議定書”成員國提出國際注冊申請,當該商標在本國注冊后再就“協定”成員國提出后期領土延伸申請。這樣既能馬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又不浪費時間,盡快取得商標注冊保護,特別是當該國際注冊申請是在國內注冊

  申請?zhí)岢隽鶄€月之內提出的,申請人還可要求優(yōu)先權。

  如何在國外注冊商標

  從現有保護商標的國際公約和慣例看,中國企業(yè)到國外注冊商標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注冊;二是通過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注冊。

  直接向所在國申請商標注冊

  向國外申請商標注冊時,一般應委托所在國的商標代理人進行。這一方面是由于申請人多不具備被申請國的商標法律知識,不了解申請的具體程序。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大多數國家都規(guī)定非本國國民申請商標注冊須委托本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為辦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則由申請人自己選擇決定。申請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請國的貿易伙伴代為尋找,也可以自己尋找,目前為許多企業(yè)所樂于接受的是委托我國的商標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由于這些機構與國外的許多商標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關系,因此委托他們辦理向國外的商標注冊申請,手續(xù)簡便,在時間上也較令人滿意。委托這些機構辦理時,只要出具相應的委托書,提供相應的商標圖樣(文字商標有時不必提供圖案),指定必要的商品范圍就可以了。若申請人委托自己在國外的貿易伙伴代為辦理,雙方應簽訂協議,寫明以我方名義申請注冊,以防商標旁落。

  通過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注冊

  我國分別于1989年10月和1995年12月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成員國,因此我國企業(yè)可以通過商標國際注冊在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中的成員國取得商標的法律保護。

  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國際注冊之前,其商標必須首先在原居住國進行該商標的注冊或在原居住國取得商標初步審定,并且初步審定的商標已刊登初步審定公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不得超出在原居住國注冊的商標和服務范圍。

  如果我國企業(yè)需到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成員國中的一個或多個國家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可以直接到國家商標局辦理注冊申請,也可以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中文申請表,用中文填寫后,按規(guī)定交國家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后,對有關申請手續(xù)進行相應的審查;手續(xù)齊備者,商標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文件譯成法文送達知識產權國際局,由其辦理商標注冊。國際局對申請進行審查后,即將該商標注冊,頒發(fā)商標國際注冊證,同時通知指定保護的國家(在協定中的成員國為一年,在議定書中的成員國為18個月)進行審查。

  這里需指出的是,國際注冊并不能產生專用權,換言之,注冊人的商標并不能直接在成員國受到保護。只有當注冊人申請要求在某個成員國得到保護,且被請求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駁回其保護要求時,該國際注冊商標才能在該國享有同本國注冊商標相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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