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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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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fā)生的股權轉移。由于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fā)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xié)議的形式加以表現(xiàn)。那么股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于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xiàn)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xiàn)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jù)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fā)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jù)。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于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guī)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于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guī)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項規(guī)定的立法出發(fā)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jù)公司法的這一規(guī)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于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shù)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數(shù)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準。第二,以全體股東作為計算的基本人數(shù),而不是除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shù)。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后,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并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而后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xiàn)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xiàn),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zhí)行等。

  個稅處理

  1、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yè)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3、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yè)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轉讓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xiàn)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xiàn)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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