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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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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是什么

  股東知情權是指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是一個權利體系,其分別由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三項權利所組成。

  公司股東在什么范圍內(nèi)享有知情權是各國公司立法所關注的一個核心問題。修訂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知情權則被規(guī)定在第一百一十條。根據(jù)舊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能夠行使知情權的范圍主要表現(xiàn)為“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限于“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可見,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被限定在一個非常狹小的范圍內(nèi)。

  修訂后的公司法分別在第三十四條和第九十八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做了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jīng)營提出建議或者質(zhì)詢。”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在更大程度上獲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認,修訂前后的公司法在股東知情權問題上的變化主要是:

  1、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與修訂前的公司法相比較,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擴張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公司的會計賬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則擴張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修改后的公司法能夠使股東更廣泛地了解公司經(jīng)營信息,更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效地加強對公司事務的監(jiān)督。

  2、在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時,還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這樣有利于克服僅僅允許股東查閱公司相關文件所帶來的諸如不能更全面、精確地了解、掌握公司經(jīng)營及財務狀況的弊端,從而為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3、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行使程序和條件有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即“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jù)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性質(zhì)特征

  隨著社會的進步,信息的作用越發(fā)變得重要,其價值亦日漸提升,每個人的生活中時時刻刻都離不開各種各樣林林總總的信息。人民需要不斷地獲取各種信息來充實自己的生活,做出自己的選擇,可以說,現(xiàn)代社會可以稱之為“信息化社會”。社會中80%以上的信息是由政府機關掌握的,而政府機關則往往從有利于自身管理的角度隱匿所掌握的信息并妨礙公民對政府信息的獲取與利用。為了打破政府機關的秘密主義,知情權這一概念便應運而生并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 知情權又稱為了解權或知悉權,就廣義而言,是指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的自由,是從官方或非官方獲知有關情況的權利,就狹義而言則僅指知悉官方有關情況的權利。從內(nèi)容上講,知情權包括接受信息的權利和尋求獲取信息的權利;后者還包括尋求獲取信息而不受公權力妨礙與干涉的權利以及向國家機關請求公開有關信息的權利。同時,知情權這一概念還可以從兩個層次上理解,一方面是作為報道活動前提的知情權,這是為了保障信息傳遞者的自由,與“采訪自由”幾乎是同義的;另一方面則是信息接受者的自由,即收集、選擇信息的自由。這兩個層次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但又有著很大的差別,在當今時代后者的重要性則日漸明顯。作為知情權的熱心主張者至少包括:(1)取得信息的權利,(2)不經(jīng)事前控制而印刷的權利,(3)印刷而無須擔心非經(jīng)正當程序受到作為“知情權”的熱心主張者,美國的威金斯認為,該權利至報復的權利,(4)對于報道而言接近必須的設施與資料的權利,(5)傳播信息而不受政府或者無視法律活動的市民的干涉的權利。其中第(1)項的權利是最為重要的。而事實上,各種類型的國家中自始至終都存在秘密主義的傾向,各類國家都無一例外地想方設法去阻止公民獲取和利用與公共事項有關的信息。可以說知情權在很大程度上是針對這種狀況而產(chǎn)生的,是為了對抗政府的秘密主義的。

  (二)知情權首先是一種個人權。對知情權的保障,使公民有機會充分獲取對個人而言至關重要的各種信息,使得個人發(fā)展自身人格以及實現(xiàn)自身價值成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權利得以實現(xiàn)的基礎,無論信息與思想的社會價值多么低下,對于自由的社會而言,獲取信息的權利都是最基本的。[⑥]1969年聯(lián)邦德國憲法法院在一項判決中曾指出信息的自由即意味著個人權利,它指出:盡可能從多個來源接受信息、拓寬自己的知識、發(fā)展人格乃屬人類根本性需求;并且,現(xiàn)代工業(yè)社會里擁有信息對個人的社會性地位尤為重要,信息自由的基本權利與表現(xiàn)自由的基本權利一樣,是自由民主制度最為重要的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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