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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關于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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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關于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匯總

  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匯總,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16年關于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匯總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fā)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shù)只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6年1月工資5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6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fā)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guī)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后的數(shù)額。

  例二:錢某2016年1月工資2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6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6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fā)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2016年1月發(fā)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yōu)惠計算政策,2016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例三:孫某2015年1-3月在石油企業(yè)工作,2015年4-8月跳槽到電信企業(yè),2015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產(chǎn)企業(yè)工作,

  如果孫某2015年12月在房地產(chǎn)企業(yè)取得工資5000,年終獎24000,其它無收入,雖然錢某只2015年在房地產(chǎn)企業(yè)工作4個月,但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與例一趙某相同,即當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年終獎部分也是除12找稅率,應繳納個稅2295元。

  房地產(chǎn)企業(yè)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fā)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優(yōu)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稅。

  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yè)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guī)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yōu)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6年1月工資5000,取得本企業(yè)發(fā)放的年終獎24000元,另取得兼職單位發(fā)放的年終獎6000元,無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業(yè)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李某本企業(yè)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職單位發(fā)放6000元年終獎應合并到李某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如果兼職單位按發(fā)放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業(yè)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yè)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稅。

  年終匯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6000-3500)*20%-555=945元。

  應補繳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業(yè)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fā)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五、員工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5年應屆大學畢業(yè)生,2015年7月入職,以前沒有工作。2015年12月工資3500元,年終獎24000元,

  周某當月工資3500元不需要納稅。

  周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周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企業(yè)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fā)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六、補發(fā)年終獎需要在發(fā)放時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本月發(fā)放了一部分,按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了個人所得稅,后在次月又補發(fā)年終獎,不能與上月的年終獎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應合并到再發(fā)放當月工資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六:吳某2016年1月工資5000,按本企業(yè)考核要求,應得年終獎30000元,當月發(fā)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準備在2016年7月再發(fā)放。2016年1月實際取得所得為29000元,無其它收入。

  2016年1月,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吳某實際取得的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吳某實際取得的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對于吳某預計在2016年7月取得的年終獎(6000)的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2016年7月實際取得時,需要合并到取得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yè)所得稅:如果1月計提了6000元應付職工薪酬,在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可以按會計利潤計算預繳。

  如果7月份發(fā)放了這6000元年終獎,年終匯算清繳按工資薪金項目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

  如果計提的6000元年終獎在2016年度匯算清繳前仍未發(fā)放,依據(jù)國稅函【2009】3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工資薪金計提而未發(fā)放的數(shù)額(6000),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企業(yè)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fā)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七、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要按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例七:鄭某2015年年薪12萬元,每月發(fā)放工資5000元,2015年12月終按照績效考核補發(fā)2015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

  鄭某2015年每個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全年合計45*12=540元。

  鄭某2015年12月補發(fā)的年薪60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年薪,除以12個月,即:60000/12=5000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shù)為555。

  鄭某補發(fā)年薪60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60000*20%-555=11445元。

  八、關于雇主為雇員代付全年一次性獎金全部或部分稅款問題,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無論是自行繳納、代扣代繳,還是雇主為雇員代付全部或部分稅款,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現(xiàn)了錯誤。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8號公告《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規(guī)定: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guī)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八:王某2015年度每月工資收入5000元,2015年12月發(fā)放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元。該單位全部負擔王某的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

  王某2015年12月當月工資5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元,由企業(yè)代付個人所得稅。

  王某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24000】-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0】-不含稅級距的速算扣除數(shù)A【105】×雇主負擔比例【100%】)÷(1-不含稅級距的適用稅率A【10%】×雇主負擔比例【100%】)

  即:(24000-105)/(1-10%)=26550元

  王某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6550*10%-105=2550元。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進行稅務處理。凡單獨作為企業(yè)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yè)負擔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計提年終獎時,按含稅獎金額計提:

  借:管理費用(等) 26550

  貸:應付職工薪酬——獎金(等)26550

  發(fā)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獎金(等)26550

  貸:銀行存款 2400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550

  繳納稅金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2550

  貸:銀行存款 2550

  九,多發(fā)1元年獎金,可能導致多交一萬元的個人所得稅--關注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無效問題。

  由于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的年終獎計算方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而計算公式的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其中,年終獎除12找稅率,但只允許減除一次“速算扣除數(shù)”,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導致在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時會出現(xiàn)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不與年終獎額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應得年終獎金額度高的員工,可能要比年終資金額度低的員工實際到手的會更少。

  例九:2016年1月馮某取得年終獎18000元,找稅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終獎適用稅率為3%。馮某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0*3%=540元。稅后收入為17460元。

  陳某2016年1月取得年終獎18001元,找稅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終獎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陳某取得18001元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1*10%-105=1695.1元。

  陳某年終獎稅后所得為16305.9元。陳某因為多發(fā)一元,造成多繳個人所得稅1154.1元。類似情況在稅收實踐中多有發(fā)生。這是由于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的稅額計算方法的原因,導致所得與稅額的不匹配。

  導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終獎無效區(qū)間如下:

  【18000--19283】、【54000-60187】、【108000-114600】、【420000 447500】、【60000-606538】、【960000-1120000】。

  如果發(fā)放的年終獎在上述無效區(qū)域內(nèi),會造成單位多發(fā)獎金,而個人稅后所得變少的結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現(xiàn)象,一是減少或增加一定數(shù)額年終獎,使發(fā)放的年終獎在無效區(qū)間外。二是在無效區(qū)間內(nèi)的部分年終獎,轉化為其它獎勵或補貼,與當月工資合并納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規(guī)定如此,我們只有執(zhí)行。稅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來遵從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稅收政策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合理發(fā)放年終獎,以爭取相對合理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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