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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流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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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女職工有很多特殊的假期,因為我國制定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了女職工的相關權益。但是很多人對這個規(guī)定并不清楚,還有人不知道,如果女職工流產了,產假是如何規(guī)定的?接下來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2016女職工流產假規(guī)定,流產假工資計算標準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2016女職工流產假規(guī)定,流產假工資計算標準

  一、女職工流產假規(guī)定是怎樣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女職工流產假工資怎么算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y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關于女職工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請到網上查閱,此處不細陳述。

  “小產假”待遇

  流 產可分為“計劃內流產”和“計劃外流產”。所謂“計劃內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也就是平時所說的具有“準生證”的懷孕,在懷孕期 間自然流產或者實施人工流產的情形。所謂“計劃外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不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該次懷孕屬于意外懷孕。也就是已經有過生育的,此次 懷孕不具備“準生證”的情況下需要終止妊娠的情形。

  “計劃內流產”屬于產假的范 疇,享受的是“小產假”待遇。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 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 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fā)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婦女權益保障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這里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需注意,根據2010年12月20日修訂的《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只有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的女職工才可享受“小產假”。但從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后,女職工享受“小產假”的條件中不再區(qū)分人工流產還是自然流產。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 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一般情況下孕期、 產期、哺乳期是接續(xù)發(fā)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周歲之時)為準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一歲死亡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 女職工的三期發(fā)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huán)節(jié)可能未發(fā)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 也就不需要繼續(xù)履行和續(xù)延原勞動合同。但是,職工享有的“小產假”待遇仍應兌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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