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凌遲凌遲的方式(2)
凌遲的特質(zhì)
首先,第一個特質(zhì)是君權(quán)與父權(quán)的同義化。尊親屬如同他們王國中的皇帝一般,是受到保護的,妻妾、子女、仆人是臣民,有共謀權(quán)位的傾向。在西方,弒親罪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但是還不到懲罰謀害君主之罪的程度。唯有中國人,將獨創(chuàng)的方法發(fā)揚光大,以平親屬之間的叛亂。
第二項特質(zhì)是“凌遲”的宣判株連三族,亦即所有父系與母系的尊親屬!甚且,有更荒謬之處,叛亂大都個人所為,但宣判時卻視為家族之罪。盡管只有朱元璋有意推行這項法則,大力清除公職官員;但是不要忘了,他的兒子永樂曾屠殺忠于前任建文帝的方孝孺,以及株連他的家族超過八百人。后來,“三族”法不再是株連尊親屬的死罪,而改為放逐。清朝的時候,只有成年的兒子會被放逐,時間長短不定。清朝延續(xù)明朝的法律,不過刑罰有減輕,包括第一大類的謀逆君主之罪。因此,文字獄案件經(jīng)常判處凌遲刑罰,不過任何罪犯都不至于如戴名世等人,真正地遭受支解之刑,他們所犯之罪可以改為斬首或賜死。相反地,其他倫常之罪、兇殘與不人道之罪等兩大類犯罪,尤其是強盜罪,則會處以凌遲之刑,一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廢除為止。
女犯人凌遲,依據(jù)歷史記載,在明清期間,判處凌遲處死的女犯在行刑當日會被剝光全身衣褲,將其乳房,生殖器和肛門予以公開展示后,她們的陰戶和肛門會被插在木驢囚車的活動木橛上游街示眾,稱之”騎木驢”。游街結(jié)束之后,才將女犯人押到刑場凌遲處死(這段關(guān)于騎木驢的屬于現(xiàn)代人的附會,騎木驢不存在性虐待功能)。
凌遲女犯的方式雖隨年代和地域不同而略有差異,但一般由所謂“十八刀法”衍生而來。“十八刀法”即—第一刀剜舌,第二、三刀用牛耳尖刀剜去兩顆乳頭,第四、五刀將犯人的兩只乳房齊根切下,第六、七刀割去兩片大陰唇,第八至十刀挖去兩半小陰唇和陰核(蒂),第十一刀將女犯的子宮取出,其中第六至十一刀這一系列切除女犯生殖器的部份另稱為“幽閉”,正是王明德所言“凌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余臠,然后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jié)解,菹其骨而后已。里面”幽其閉”所指。接著第十二刀和十三刀以尖刺刺入女人的屁股肉,造成其臀動脈大量失血,第十四刀到第十七刀用大斧銼斷女犯的四肢,最后一刀刺心,確定女犯斷氣后,凌遲的程序才告結(jié)束。
在凌遲完畢后,女犯的頭顱,雙乳,大小陰唇和子宮依例會被展放在刑場的木臺上示眾,在隔一段期間后才允許家屬或相關(guān)人收殮,沒有家屬或親友前來認殮的,則會由官府予以焚尸揚灰。
根據(jù)清代中葉的地方縣志記載,十八世紀華北地區(qū)對一名出軌并謀殺親夫的二十四歲少婦曹氏的完整處決程序如下,可以藉此大至一窺女犯人受凌遲刑的情況:
一、 辰時正,曹氏被剝光全身衣褲,獄卒為她驗明身分后由穩(wěn)婆為之稍事梳洗,并將她的長發(fā)梳成受刑女犯人標準款式的大圓髻盤在頭上,最后反剪雙手于腰際背后,兩腳腳踝銬上腳鐐,防止抵抗或逃脫。
二、 辰時二刻,赤身裸體的曹氏捆縛妥當,長跪于一架平板囚車上被押出牢門,先行于城西的法場示眾一個時辰。
三、 巳時二刻,祭祀受害親夫的香壇設(shè)立,犯婦曹氏被帶至壇上,在家屬及圍觀眾人面前由衙役以毛竹板抽打臀部,作為儆效和懲戒。
四、 巳時半,曹氏被拖上木驢,游遍城內(nèi)主要街巷作為處刑前的游街。
午時三刻,犯婦曹氏正式被處以十八刀凌遲極刑。
正史上年輕女犯人被判處凌遲者通常為犯下諸如謀殺親夫公婆多人,謀逆,謀刺主上等,而女犯被處刑的方式與地點也取決于身分的貴賤。貴族婦女或高等妃嬪即使被判處凌遲,通常也不會在大庭廣眾下游街示眾后將其裸身處死,而是在宮闈之中隔絕執(zhí)行。
中國歷史上最大規(guī)模的一次以凌遲集體處決女犯人,發(fā)生在明世宗嘉靖二十一年的壬寅宮變之后,共有十八名女犯被凌遲處死,皆為企圖謀刺明世宗的年輕妃嬪和宮人。
其中被認為是首謀的王寧嬪與宮女楊金英、楊蓮香、蘇川藥、姚淑翠、邢翠蓮、劉妙蓮、關(guān)梅香、黃秀蓮、黃玉蓮、尹翠香、王槐香、張金蓮、徐秋花、張春景、鄧金香、陳菊花共十七人,于公開游街凌辱后磔于西市,受牽連的曹端妃則因品秩較高,在嚴加拷掠鞠訊后亦被凌遲處死于宮內(nèi)。
文人反對凌遲出現(xiàn)在920年的遼代,十三世紀末成為一種法定的刑罰,1905年廢除,大約比歐洲晚了一個世紀之久(1789年法國廢除輪刑,1810年英國廢除裂體之刑)。廢除凌遲,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個措施,監(jiān)禁、罰款取代原來的肉刑,并節(jié)制絞刑。 有些人發(fā)覺到“凌遲”的不人道酷刑,即認定中國人崇拜歐洲的法律與觀念,這是一項嚴重的錯誤。從宋朝之后,就不斷出現(xiàn)限制或廢止凌遲之刑的聲音。當時可證明廢除凌遲的最好例證,就是偉大詩人和官吏陸游的《陳情書》,這篇文字在當時是出人意外之舉:他認為只需斬決取代凌遲,慷慨激昂地辯護廢除凌遲的好處。其實,陸游的論點可歸納如下:
(一)殘酷死法、暴露器官,使國族不受尊重,妨礙實踐教化的使命;
(二)打壓最惡劣的反對派,不應(yīng)以牙還牙:支解罪犯并不合法理,即使他曾經(jīng)支解過別人;
(三)漢朝和唐朝兩代同時提供革新與有效的刑罰系統(tǒng),放棄酷刑。因此,他認為應(yīng)該限制并廢除凌遲與其他酷刑。
這篇文字經(jīng)常被反對凌遲的文人引用,他們提出各種不同的論點。在此本人僅引述最重要的幾則:清朝初年的法學家王明德,1680年印行的《讀律佩》著作中提到,凌遲為五刑之外,因此為“正法之外”的刑罰,或者“非刑”。的確,盡管各朝皇帝采用,其實并不是合乎法理,有違中國刑罰的精神。擅長考證的大文人。所有的爭論在文人間流傳、搜集,清朝博學的法學家薛允升,他的兩本著述《唐明律合編》《讀例存疑》,對于清朝末年刑法的變革也有深遠的影響。他大量引述陸游、王明德的觀點,力陳恢復漢唐,不將凌遲納入刑法之中。他的門生沈家本,也采用相同的論述,1905年4月24日的《陳情奏表》,終于得以正式廢除凌遲。
當然,在帝王的統(tǒng)治之下,文人建請廢除凌遲、或減少死刑的聲音,實在太微弱,他們必須承受沉重的外在壓力。我們甚至可以推測,太平天國以后,類似死刑在清朝末年非常頻繁,因此凌遲廢除數(shù)月前,法國使館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場,拍攝到三個不同死刑犯的凌遲照片。這些照片不利于中國的過去,化為恐怖的證物。但是如果有一張照片,或者一位攝影者能拍攝到類似凌遲的英國或法國酷刑的畫面,會有什么情況發(fā)生?“中國酷刑”,不僅是法律史上的客觀事實,我在此強調(diào),它同時也影響歐洲人,在須臾之間留下對中國的某種觀感。這是歷史中常見的例子,但是它是新穎的,西方文明第一次擁有科技的方法,將視覺定格于紙上。在此,歷史學家們應(yīng)該留給這位藝術(shù)家一些空間,他深知盡情展現(xiàn)蔑視權(quán)力暗藏,支配者操控的不凡觀點。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jiān)劉謹,兩天后他便氣絕身亡。
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慘無人道的莫過于凌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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